315发 [2017] 080246302号 移动版
一边是明令禁止收取发卡费,一边又对收取的押金“计提折旧”。近些年来,公交卡发行变相收费的做法引发不少消费者的质疑。与此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公用企业滥收费行为的集中整治。
在导报记者的积极推动下,浙江省物价局近期出台了新规 《关于规范城市交通 (公交)IC卡押金和收费管理的通知》,并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长久存在于公交卡发行领域的不当收费行为将宣告终结。
据了解,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公交、供水、供气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推广使用IC卡所需的费用,应通过对用户的服务进行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
上述规定表明,公交卡的工本费已计入了运输服务价格之中,用户已为此付费,企业不得另行再向用户收取。《办法》意在禁止企业重复收取工本费(发卡费)。
然而这些年来,《市场导报》接连接到温州洞头区、金华等地消费者的反映,称当地公交卡发行企业以押金 “计提折旧”之名变相收取发卡费。
2017年初,导报记者联手导报律师团对杭州、温州、金华等地进行了调查并证实了问题在省内的普遍存在。今年3月,导报刊发报道对此予以了批露,引起相关省领导及物价部门的高度重视。
随后,省物价局在经专题调研,充分听取省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出台新规《关于规范城市交通(公交)IC卡押金和收费管理的通知》,并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这一新规彻底纠正了之前的不合理收费。
《通知》规定,发卡单位不得从押金中计提折旧费,新发IC卡的押金在用户退卡时全额退还,此前已发IC卡剩余押金在用户退卡时予以退还。
在喊停计提“折旧”的同时,《通知》还大幅降低了押金标准。押金标准由发卡单位按每卡不超过15元确定(此前为每卡不超过20元),现行标准低于15元的不得提高。(来源: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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