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8] 031449290号 移动版
近日,消费者靳先生在青山区万艺豪布艺定做购买了3套总价值3000元的窗帘。在安装时因尺寸不合适,窗帘有刮丝现象,找到商家进行多次调换后仍然不合适,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货。在与商家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投诉到青山区幸福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寻求解决。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了解事情经过。经调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向经营者讲解了新《消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同时,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出售商品质量瑕疵的“三包”责任,为消费者办理更换或者退货。
最终,经执法人员多次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退货,退还消费者购买窗帘钱3000元,消费者则需退还商家万艺豪布艺已经做好的3套窗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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