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8] 051651313号 移动版
近期,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等5类食品3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0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批次,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2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1批次不合格;乳制品28批次,蔬菜制品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 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胚芽油,过氧化值检出值6.6mmol/kg。标准规定为≤5.0mmol/kg。检验机构为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2. 唐山海港开发区信达综合市场苗兴珍经营的皮皮虾,镉(以Cd计)检出值为2.1mg/kg 。标准规定为≤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3. 唐山海港开发区信达综合市场西厅一楼水产摊位刘盼经营的海蟹,镉(以Cd计)检出值为1.1mg/kg 。标准规定为≤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4. 邯郸市邯山区鸿运快餐店经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282mg/k 。标准规定为≤100mg/kg。检验机构为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公众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12331”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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