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8] 070352531号 移动版
经过以上讨论,我们得出了处理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行政处罚案件时法律适用的基本思路:第一、处理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二、不合格指标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其中,不合格指标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依据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不合格指标不属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但生产者、销售者具有明知不合格仍然继续生产、销售的主观故意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处罚;第三、不合格指标属于一般质量问题的,则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现在对于开头我们提到的案例就可以有以下的处理意见:
此案不能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由于菜籽油色红指标不属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指标,因而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那么到底适用《产品质量法》哪一条进行处理呢?关键就看调查结果如何,如果经调查,该油脂厂是明知色红超标而继续生产菜籽油,就可以认定为生产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如果经调查,该油脂厂并不知道色红超标,是在不明知色红超标的情况下生产的菜籽油,不存在主观故意,那就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处理质量“不合格产品”行政处罚案件时,首先要明确只能适用《产品质量法》而不能适用《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其次就是要搞清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合格指标的属性,如果是严重质量问题,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如果是一般性质的质量问题,则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
法律适用问题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是一个经常遇到的问题,也可以说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关键。以上是关于在处理质量“不合格产品”行政处罚案件时,有关法律适用上我的一点粗浅的见解,如有不妥,请大家指正。新疆克拉玛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张文玑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315dw.com/view-52531-1.html
|
|
|
|
|
|
|
|
|
|
机构组织 环保绿化 旅游休闲 办公文教 电子电工 玩具礼品 家居用品 物资专材 包装用品 体育用品 办公家具 安全防护 专业服务 服装纺织 农林牧渔 医药卫生 建筑建材 冶金矿产 石油化工 水利水电 交通运输 信息产业 机械机电 轻工食品
我要投诉 | 最新投诉 | 移动版 | 关于315档案网 | 申诉须知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法律顾问 | 网站导航 | 标签 | TAGS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12-2013 315dw.com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315dossiers 只为公益 为民监督 促进和谐 **广告、链接、目录联系:QQ1260995099 非诚勿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