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8] 070752667号 移动版
今年4月,宜家玻璃杯自爆伤人案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近日,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共计4.03万多元。王女士不服,表示将上诉。
王女士在起诉书中称,2016年6月20日,她在北京西红门宜家购买了斯黛娜(STELNA)品牌的透明玻璃杯,2017年5月20日凌晨起床喝水,向该玻璃杯倒入凉白开水,举到嘴边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嘴唇划伤,炸断一颗门牙,下唇缝合4针。在此前的一审开庭中,王女士表示,经查证,宜家家居公司的该款玻璃杯多次发生自爆事件,造成多人受伤,健康严重受损,宜家家居公司明知该款玻璃杯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
被告则称,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玻璃杯是从宜家家居公司处购买,王女士的受伤是否与宜家销售的产品有因果关系,涉案玻璃杯的破裂原因以及是否有质量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查明,因此不同意赔偿王女士。
大兴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王女士在庭审中的陈述、提供的玻璃碎片照片、就医时对其病情的陈述及具体伤情,以及宜家家居公司客服在事故发生当天查看现场情况后出具的说明和此后双方沟通协调和赔偿方案的协商,法院对王女士主张宜家家居公司承担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同时大兴区法院也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无充分证据显示宜家家居公司存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的情形,王女士要求宜家家居公司二倍赔偿其损失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大兴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女士玻璃杯购物款3.9元、医疗费、误工费等4.03万多元。
原告王女士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认为宜家涉案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在应该知道产品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还继续销售,构成消费欺诈,她将于近期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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