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8] 082454104号 移动版
疫情来袭
我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8月1日,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某养殖户的生猪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存栏383头,发病47头,死亡47头。8月3日,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情研究中心)确诊为非洲猪瘟。目前,该起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
何谓非洲猪瘟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家猪、野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所有品种和年龄的猪均可感染,发病率和死亡率几乎为100%。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历史
早在1921年,东非国家肯尼亚首次确认非洲猪瘟疫情。之后,于1957年传入欧洲,1971年传入美洲,2007年,首次传播至欧亚接壤的格鲁吉亚,迅速传入俄罗斯,并在高加索地区定殖。2012年,传入乌克兰,2013年传入白俄罗斯。2014年传入波兰、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2016年传入摩尔多瓦,2017年传入捷克,罗马尼亚。2018年8月传入我国辽宁。
分布及传播
该病现主要在非洲、中东欧和高加索地区流行。健康猪与患病猪或污染物直接接触是非洲猪瘟最主要的传播途径,也可通过航班或港口废弃物、猪肉及其制品、野猪携带病毒和软蜱携带病毒等方式传播。
危害
所有品种和年龄的猪均可感染非洲猪瘟,发病率和死亡率几乎为100%,若在国内扩散蔓延,将对我国的生猪养殖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小贴士
不要怕我哦~
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不会感染人
猪是非洲猪瘟病毒唯一的自然宿主
除家猪和野猪外,其他动物不感染该病毒
发布警示通报
海关总署
第一时间发布警示通报
动植检警[2018]第8号
2018年8月3日
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疫情
防控工作的警示通报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一、要加强供港澳活猪管理,指导相关养殖场做好防范工作,特别是疫情周边地区,要高度关注猪异常发病死亡等情况,抓好疫情报告、采样送检等工作,严格按照防控要求,科学有效稳妥处置。
二、要加强对来自非洲猪瘟疫区国家(地区)的进境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查验,一旦发现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要针对性研究制定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和应急综合演练,提高一线海关关员对突发疫情的早期报告、鉴别诊断和规范应对能力。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汽车、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非洲猪瘟疫区国家(地区)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做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
五、密切关注境内外疫情动态,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送海关总署动植司。
加强口岸截留
很多国际旅客经历过这样的事情:
自己携带的一些物品在入境时被海关无情截留,不论是馈赠佳品的燕窝海参,还是聚餐必备的牛奶肉干,哪怕是飞机上没吃完的各类水果和鸡蛋,那可都是白花花的银子呀......
许多过关旅客不甚理解,觉得自己在国外吃了都没事,也没有生病也没有发现病害虫害呀,认为禁止水果肉蛋奶等物品入境是小题大做。
BUT,
大部分的病害是只传给特定种群的,并不一定传人,而虫害更是短时间内普通人群无法肉眼看到的。一旦传入传入我国给我国农林牧渔生态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入境者携带和寄递进入成为了外来物种入侵和动植物疫病疫情传入的主要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的规定,活动物(犬、猫除外)、肉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蛋及其制品、新鲜水果蔬菜等产品均属于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物品的范围。
如需携带、邮寄入境,应当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方可入境。
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
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活动物(犬、猫除外)
活动物是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主要传染源或传播媒介,部分活动物还可能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限制要求。外来生物如未经检验检疫则可能携带危害人体健康的寄生虫、病毒和细菌且一旦移植于新环境,就会快速繁殖且很难清除。
肉蛋奶等动物产品类
皮 张
肉制品
乳制品
动物产品类因其加工流程及工艺无法得知,存在携带疫病疫情的风险。如所有肉类及其制品都有携带多种病原微生物的可能,如果加工过程无法有效灭活,一旦接触易感动物,易导致重大动物疫病流行或食品安全事件,对整个产业及相关产业链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甚至危害人类健康。
水果、种子苗木等植物产品类
水果
种子
苗木
境外水果和种子苗木等植物产品因其来源、品种及携带有害生物状况不明,存在携带并传播有害生物和疫情疫病的风险,一旦造成有害生物入侵,将会对国内生态环境带来危害,严重的情况甚至会对农业生产和相关生态安全带来毁灭性打击。
有效应对疫病疫情传播、保障口岸卫生安全和国门生物安全,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供稿:西宁海关
主编:曲实强 副主编:孙霞云
本期小编:陈晓宇 吴妍雯
投稿邮箱:gmsbweixin@126.com
秀米账户:gmsbweixi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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