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8] 091854896号 移动版
庭审现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广西新闻网百色9月17日讯(通讯员 罗家庆)9月17日上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马某江、杨某君、方某辉、何某明等人销售假冒碘盐民事公益诉讼案。此案系百色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广西平果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马某江、杨某君、方某辉、何某明等人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冒碘盐,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随即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经立案调查查明,2016年初,马某江到百色市平果县了解假盐销售行情后,决定在平果县生产、贩卖假冒食盐。随后,马某江从非正常渠道购买了制造加工假盐的原料及假冒碘盐包装袋,伙同老乡杨某君共同制造、加工假冒“桂山”牌海藻碘盐,数量达3543.63千克。
马某江将生产加工的假盐出售给方某辉、梁某海、何某明等人分销,经销售后流入消费食用市场的假冒碘盐约884.94千克。该涉案食盐经检验,亚铁氯化钾含量超标、碘含量为零,是不合格碘盐。长期食用缺碘食盐,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和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马某江等人生产、销售的假冒碘盐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危害了食品领域的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食盐生产、批发专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公诉机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危险,召回其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盐,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并在平果县的县级主要媒体上对其侵害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赔礼道歉。
在法庭审理当中,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最后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法庭上发表了出庭意见,被告进行了最后陈述,庭审结束。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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