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9] 021059549号 移动版
11月7日,记者从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福州辖区内的福清市龙田镇鱼贝勒小吃店因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或构成食品安全犯罪,该案将移交公安部门继续调查处理。
据查,今年6月,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受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鱼贝勒小吃店经营的油条抽样。6月25日,该店从一沿街叫卖人员手中采购10根油条,每根1元,拟以每根5元的售价用于经营火锅餐饮服务使用。抽检人员将该批油条全部进行抽样检验。6月30日,检验报告出炉,该批油条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送达该小吃店后,该店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也无法提供该油条的进货来源。
该案上报上级部门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评估,认定该涉案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10月23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贝勒小吃店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其销售的该油条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无法提供该油条的进货来源,该行为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移交公安部门继续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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