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9] 032560906号 移动版
在佛山,丁先生认识A公司的总经理,口头约定后到其公司当司机,约定月薪不低于5500元,后A公司认为丁先生在工作中出现较大差错,2个多月后将其解雇,丁先生后将雇主告上法庭,那么佛山南海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决的?
2018年5月,丁先生认识A公司的总经理,并被邀请到A公司当司机,约定月薪不低于5500元,并长期在A公司处工作。2018年6月1日,丁先生正式上班,从事司机工作。2018年8月6日,A公司认为丁先生在工作中出现较大差错,导致第三方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认为丁先生在试用期不合格,故与丁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同年9月12日,丁先生以A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9月25日,丁先生向南海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等合共36968元。
争议:口头约定,试用期是1个月还是3个月?
丁先生称,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他多次催促A公司,但一直未跟其签订劳动合同。
A公司表示,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才是5500元/月,因为丁先生尚未试用期满,所以没有约定工作期限。需要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才能确定劳动工作的期限。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但双方均确认的一点是,丁先生在试用期期间,双方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
判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雇主赔偿5058.3元
该案经南海法院审理并判决,A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940.16元予丁先生;A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8月工资差额144.06元予丁先生;A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058.3元予丁先生;驳回丁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A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丁先生工作不合格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本案中,丁先生认为其入职时与A公司约定试用期一个月。A公司则主张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需要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才能确定劳动工作期限。
对于A公司以丁先生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与丁先生的劳动关系,首先,根据A公司上述陈述,丁先生与A公司对劳动合同期限没有约定,那么试用期三个月的约定不成立,丁先生并非在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员工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在所难免,A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丁先生工作不合格。
因此,A公司以丁先生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与丁先生的劳动关系,理由不成立。A公司单方解除与丁先生的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A公司应向丁先生支付赔偿金。
涨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这也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有理由,证明劳动者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合格,或者具备解除合同的其他法定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恶意使用劳动者,又不尽应尽的义务,劳动者诉诸法律时,用人单位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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