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9] 040161102号 移动版
近日,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务渭南营运车辆涉及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名单如下:
典型案例:
2019年1月22日9时20分许,员某鹏驾驶陕AN5972号大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G30连霍高速984KM+200M处,车辆起火,,员某鹏及群众先后报警,执行例行巡逻的高交大队民警于9时30分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执勤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员某鹏(男,40岁,汉族)呼吸中有酒味,立即对其进行呼气时酒精检测,检测值为92.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遂立即对其采取血样并送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员某鹏在被查获时血醇浓度为90.9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醉酒后驾驶营运性机动车)。
经调查,员某鹏驾驶的陕AN5972号大型客车事发当时车辆载客共19人(含驾驶员),车辆属于陕西宏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该车属于班线客运车(渭南市华阴市华山客运站←→西安市火车站)。
驾驶人员某鹏违反《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危险驾驶罪被处以拘役2个月、罚金5000元的刑事处罚,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渭南公安交警郑重提示:酒后驾驶客货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极易引发恶性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希望重点车辆驾驶人朋友,一定要做到不酒驾,不疲劳驾驶,不超速,不超员,不强行超车!平安才是最大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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