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9] 041461525号 移动版
房屋质量问题投诉中山有了明确的处理办法。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了解到,《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先就近向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投诉,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于业主投诉不予处理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办法》指出,投诉人发现质量问题,先就近向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投诉,并规范了接诉的要求,投诉人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存在质量缺陷的,可直接向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反映房屋质量缺陷情况,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应对投诉人信息和房屋质量缺陷情况登记在册,同时发放登记受理回执,并明确告知处理的流程和时限。物业公司登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转交房屋质量缺陷情况。《办法》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保修处理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做好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工作,并及时组织原设计、施工等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方案并实施;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房屋所有人或物业公司协调施工单位实施质量保修。施工单位应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按照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做好保修工作。
《办法》指出,投诉人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或质量保修责任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以及责任单位敷衍、拖延、拒绝质量问题保修处理的,可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多人对同一房屋建筑工程提出相同质量投诉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所需材料包括投诉书、投诉人身份证件、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以及反映工程质量缺陷的照片、资料等,可以通过电话、12345热线、网络、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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