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9] 042261752号 移动版
以社会组织培育提升社会自治能力。改革开放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契机。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基金会管理办法》,1989年10月又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确定了对社团的双重管理制度。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正式形成了所谓的“双重管理”的体制框架。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组织政策进入到了稳步发展阶段。2002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并实行直接申请登记制。2016年12月,财政部、民政部发布《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通过以上政策,不断改善社会组织生长发育的法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形成政府调控与社会协调互联、政府行政与社会自治互补、政府管理和社会力量互动的社会治理网络。
以民生发展体制机制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生改善成效显著。推动以改善民生为价值取向的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构建以民生改善为目标的社会政策体系,以民生改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路径。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革要着眼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十九大报告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以健全民生保障社会政策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着力点。以民生为根本推进社会政策创新,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有效途径。如果出现了政策缺失、政策真空、政策疲软等政策失效现象,必然会导致社会治理的低效。因此,社会治理创新必须有社会政策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社会利益格局愈加复杂,社会风险诱致因素不断增多。“发达国家在不同发展时期渐次出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我们却在较短时间里集中暴露出来,这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面对改革、发展、稳定等任务极其复杂的情况,需要不断完善社会政策。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始终以社会政策科学化为目标,以社会公正作为社会政策制定的基本理念,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就业保障、食药安全、养老保障、教育保障、生态环境、社会救助、公众参与等社会政策,从而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切入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促进社会公正、减少社会风险的重要抓手,对于社会治理意义重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保障人民群众最低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的制度安排,是缓解社会矛盾的缓冲器,是拉动经济持续增长的助推器,能够起到“社会安全保护网”的功能。公平、公正地提供公共服务,能够纠正社会治理中常见的强制性“命令—服从”模式,从而构建社会治理的非强制性“服务—认同”模式。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到2035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最佳切入点。
以城乡基层社区治理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落脚点。社区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社区治理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1987年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出台并开始实施,标志着“乡政村治”管理体制的正式建立;1989年12月《城市居民居委会组织法》出台并开始实施,传统单位制逐步解体,“单位人”逐渐被“社会人”“社区人”所取代。2000年12月,民政部出台《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成为指导城市社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社区治理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部署、新要求,为社区治理现代化指明了路径和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初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创新社会治理,要“激发基层活力,提升社区能力”。加强社区治理,建设具有凝聚力、向心力与归属感的新社区,构建新型社会生活共同体,成为撬动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支点。
新时代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未来展望
社会治理创新是一项非常复杂、艰巨、长期的系统工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全球化加速推进,我国的经济结构、利益结构、社会结构深度调整,社会的人口流动性、信息开放性、矛盾复杂性不断提升,这就需要进一步更新社会治理理念,改革社会治理体制,优化社会治理方式,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最终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相一致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坚强保障。社会治理创新需要不断增强党在社会治理过程的领导力、影响力、渗透力和凝聚力。通过政府职能转变,继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挥政府组织对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引导作用。社会组织是组织化的社会力量,是“能动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要逐步建立起一套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社会组织体系,推动“服务功能社会化”与“社会服务组织化”,提高社会治理质量。建立健全社会公平制度,完善利益分享机制,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健全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体系。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准则和手段,全面推行法治,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最重要标志。现代社会治理承担着社会关系协调、社会行为规范、社会问题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公正促进、社会风险控制、社会稳定保持等多样化任务,这就决定了社会治理需要运用多种手段,才能实现其任务。不管是采用什么方法,都必须把法治作为其灵魂。在社会治理创新进程中,制度化与法治建设是根本保障。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这就要求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凸显核心价值观的“指南针”和“压舱石”作用,做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将社会治理权力配置从政府集中管理变为向社会分权和为公民增权,社会治理重心从单位转向城乡基层社区,通过社会自治来释放社会活力,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创新智治、细治、巧治相统一的社会治理方式。党的十九大要求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这就需要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以“人本化、个性化、信息化”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通过信息技术的运用,打造一种更为开放、多元和快速回应的社会治理体系,推进“智慧社会治理”实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精细化”,这就需要利用更为低廉的成本、更为专业的治理手段,通过“微创新”实现更优的社会治理效果。健全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冲突协调、权利保护机制,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集聚社会发展的正能量。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随着时代发展,社会治理的任务会越来越艰巨。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民生政府”的建设理念,以构筑开放、自由、民主、公正、平等、和谐的现代社会为目标,推动社会治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发展,才能最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模式,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场域中的社会治理问题研究”和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县域社会治理质量差异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17VZL007、16BZZ061)
责 编/马冰莹
范逢春,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社会治理、地方政府治理。主要著作有《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研究》《县级政府社会治理质量测度标准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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