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5307060号 移动版
2014年4月17日,公司披露了《重庆长安汽车(000625)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产品质量保证费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30)。公告对产品质量保证费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由之前的“按历史产品质量保证费用趋势及一定期间内总销量来确定余额的方法”变更为“将期末产品质量保证费余额保持为过去一年平均月实际支付产品质量保证费的一定倍数的方法”。
上述会计估计的变更经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通过,会计估计变更的起始日为2013年1月1日,此项变更减少公司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7亿元。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对变更起始日问题予以关注。
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公司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认真复核,现补充说明如下:
2012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称为“新三包法”),新三包法规定与公司原有三包政策存在差异。虽然新三包法是从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公司考虑到新三包法对公司的产品销售和三包政策影响较大,为了更好地了解新三包法对公司的实际影响以及给经销商等市场主体逐步适应新三包法,公司从2013年上半年就根据新三包法的相关规定,陆续对自身产品的三包政策进行修定,以平稳过渡至新三包法。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公司产品特点及历史三包数据,公司对产品质量保证费进行回顾,发现2013年各季度实际发生的产品质量保证费在新三包法的影响下有较大的上升。由于据以进行产品质量保证费估计的基础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原有的计提方法已经不能合理计提公司在新三包法下应承担的产品质量保证费,并且这一变化对2013年度影响重大,因此决定在2013年度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即变更产品质量保证费计提方法为将期末产品质量保证费余额保持为过去一年平均月实际支付产品质量保证费的一定倍数,以更为合理反映产品质量保证费的应有余额。
由于导致公司上述会计估计变更事由在2013年已经存在,并对2013年度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为正确反映公司2013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在2013年度财务报表中对有关会计估计变更予以如实反映,将公司2013年末产品质量保证费余额如实反映为2013年1月至12月期间平均月实际支付产品质量保证费的一定倍数。
公司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该等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反映了有关新情况、新变化对会计估计和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保证了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公允表达。
控股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的进展
公司于2014年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的专项公告》(公告编号:2014—7)。根据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的相关规定,现就前次披露的控股股东承诺的履行情况进展,公告如下:
1.股改承诺
承诺履行进展情况:关于实施股权激励的履约时限,公司正在协调控股股东,将按照监管指引的规定,于2014年6月30日前修改并完善。
2.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承诺履行进展情况: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目前仍处于亏损状态,尚未达到连续两年盈利的履约条件。
3资产注入业绩承诺
承诺履行进展情况: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入长安标致雪铁龙公司50%股权的2013年度业绩贡献已达到履行承诺,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专项签证报告(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网上的安永华明(2014)专字第60662431_D05号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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