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6027209号 移动版
商报讯(记者 邹强 通讯员 马俐)燕窝是名贵补品,燕窝中的一款“血燕”,传说为金丝燕吐血而成,更价值千金。但是,价高者却不一定安全。昨天,吴中法院审结一起因“血燕盏”里亚硝酸盐超标190倍,而引发的销售商状告加工商赔偿的案件。
2011年8月,上海市民刘先生通过电视购物购买了“寿康”牌“血燕盏”后,送到专业机构检测,结果为每千克血燕含有亚硝酸盐5.7×103毫克,超标了190倍。刘先生就在上海起诉该电视购物公司及寿康公司。经过调解,寿康公司赔偿刘先生2.8万元,并将库存的燕窝产品停止销售。同时,寿康公司认为,加工商佳品公司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要承担部分责任,于是把加工商告到苏州吴中法院。
法院查明,2010年8月16日,寿康公司委托佳品公司代为加工生产“寿康”品牌燕窝滋补保健品。双方同时签订产品质量协议书。协议书上约定:“乙方(寿康公司)委托甲方(佳品公司)加工系列产品,委托加工后的成品中,如出现超出甲方提供企标以外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如遇第三方或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产品的抽检或处理,如系产品内在质量问题(不包括原料)且甲方确认甲方所包装正品均由甲方负责与此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质量协议书明确,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由佳品公司负责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但不包括原材料的问题。由此可以确认,如果原料本身即存在亚硝酸盐含量超标,责任应由原告自负。但如系被告加工而造成亚硝酸盐超标,应由被告承担责任。但目前超标原因系原料本身亚硝酸盐超标还是被告加工所致,无法确定。据此,吴中法院判决寿康公司就燕盏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由寿康公司和佳品公司各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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