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9] 101076576号 移动版
张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2018年6月交付,但收房时他发现房屋不合格,就没有收房,要求开发商必须整改合格后才收房。现在,物业公司通知,要张先生缴纳2019年1月以来的物业费。张先生质疑房子不合格没收房,也没入住,,怎么要缴纳物业费?物业答复说,因为其他业主都已经装修了,并且开发商通知张先生收房却不收是他自己的问题。为此双方产生了争执。
法治滨海律师团:据张先生所说的情况,还不能直接确定物业公司的说法是否合理。是否应当缴纳物业费,要明确几个问题:一是房屋是否交付。二是开发商通知收房业主不接收的责任在谁。根据张先生反映的情况,他是因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所以不接收,如果该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达不到交付条件,即使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房,也可以拒绝,那就是房屋没有实际交付给业主。那么,业主不用缴纳物业费。如果房屋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达到了合格条件,开发商通知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由于业主自己的原因不去办理,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条件,达到视为业主接收房屋的,应当视为业主已经接收了物业,那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的费用。滨海时报记者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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