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6177690号 移动版
问:我国现行法律对勘察、设计、施工等与建筑质量有关的单位都做了哪些责任的规定?
杜继锋(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质量负责”。这部法律于1998年3月1日实施,此前的法律、法规中,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的,都不涉及责任。这意味着分别建成于1995年及1996年的海宁3幢D级危房教学楼,不适用于此法律,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问:在海宁这3幢危楼上,政府是什么角色?是否有义务追究设计、施工单位责任,追查责任人?
杜继锋:政府角色分两块。教育局既是建设单位又是受害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如果是民事责任,政府是没有义务追究设计、施工单位责任,追查责任人的。涉及行政、刑事责任,则应启动相关程序。
问:设计、施工单位转制、注销或发生变更,责任该由谁负责?
杜继锋:依《公司法》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转制后新企业,要承继转制前企业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变更,还是要承继责任。如果合法注销,公司合法关闭掉了,法人已不存在,就无法或难以追究该公司的民事责任。未完成年检被工商局强制吊销,将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此外,如果按照当时《刑法》的规定,涉及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追究。
问:普通业主在遇到房屋未到适用年限出现危房的房屋质量问题时,如何维权?
杜继锋:这要先分清责任,看楼的质量发生什么问题。是设计强度不够等设计责任,还是偷工减料等施工责任,或是第三方责任,如修地铁导致地面塌陷等,还有是不是不可抗逆的自然灾害,这就不归咎任何方责任。
如果是第三方责任,如幼儿园、学校的主办单位教育局应向第三方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是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责任,《建筑法》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要对其负责。建议是把几个被告连带一块告到法院去,向人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鉴定会花很多钱,将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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