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6197880号 移动版
【十字街】食品“黑名单”离不开公众评判
○尹卫国
201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正式启动,中央文明办专职副主任徐令义表示,今后要定期发布食品诚信企业“红名单”和失信企业“黑名单”。(见6月11日《人民日报》)
中央提出建立食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已经一年多,据报道,相关准备工作正紧锣密鼓地进行,包括法律法规的修编、食品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今年5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一步修改后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3年,国家卫计委完成了近5000项食品标准的清理工作,2015年将基本完成食品安全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整合和标准体系建设。
可见,建立并公开食品企业红黑名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确保食品安全,法律与道德双约束,一个不能少,用汪洋副总理的话说,“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必须让德治和法治两个车轮同时转起来”。目前我国食品法规制度及行业标准已经比较健全、有效,但在规范企业诚信、道德方面则相对滞后,“黑名单”制度可以弥补这一缺陷。
窃以为,食品法律法规与“黑名单”制度能起到相互契合、互为补充,共同约束企业行为,前者是法律“紧箍咒”,后者是道德“紧箍咒”。因此“黑名单”的标准该怎样定?怎样强化监督与处罚?这是“杀伤力”的关键所在,笔者对此有三点建议。
首先,打入“黑名单”的应包括存在严重食品质量问题和不道德不讲信誉两种类型。既然是失信“黑名单”,理应包含以上两种情况,有的食品企业或许质量方面无大的问题,但存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违规牟取暴利等诚信污点,性质恶劣的也应列入“黑名单”。
其次,监督“黑名单”必须擦亮公众眼睛。食品是生存必需品,天天进肚皮,谁也离不开,食品种类包罗万象,不计其数,靠质检、卫生等几家监督必然势单力薄,力不从心,必须形成公众与政府互动、相互配合、补充,相得益彰的安全与质量监督网络及模式。食品企业是否诚信,是“红”还是“黑”?消费者最有发言权,政府应积极打造群众监督、举报问题食品和失信企业的快捷、便利通道,还应组织消费者给企业信用打分。
第三,处罚“黑名单”下手要狠。包括三种,一是经济惩罚。《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权益受损可要求“损一赔十”,这一条须严格执行,无论食品的价值几何,只要是假冒伪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都要10倍赔偿。二是道德惩罚。要建立淘汰制,凡被消费者投诉并查实的,一律公开曝光上“黑榜”,可采取积分制,从“黄牌”警告开始,到“红牌”逐出市场。三是法律严惩。对酿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企业责任人,必须追究刑责,决不能用经济处罚替代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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