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20] 030684542号 移动版
股转系统公告〔2020〕64号
为了规范保荐机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提高挂牌公司质量和保荐机构执业水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荐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建立相关工作底稿。若保荐机构为发行人的主办券商,对于推荐挂牌期间,已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形成工作底稿的,在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的前提下,无需重复核查。
二、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通过做市等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采用联合保荐方式,且其不得担任第一保荐机构。前述股份起算时点应当按照签订保荐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确定。若在该时点未采用联合保荐方式,则自该时点起直至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止,该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通过做市等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均不得超过7%。申报项目时,保荐机构应针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合规情况做出说明与承诺。
特此公告。
附件:
全国股转公司
2020年1月19日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315dw.com/view-84542-1.html
|
|
|
|
|
|
|
|
|
|
机构组织 环保绿化 旅游休闲 办公文教 电子电工 玩具礼品 家居用品 物资专材 包装用品 体育用品 办公家具 安全防护 专业服务 服装纺织 农林牧渔 医药卫生 建筑建材 冶金矿产 石油化工 水利水电 交通运输 信息产业 机械机电 轻工食品
我要投诉 | 最新投诉 | 移动版 | 关于315档案网 | 申诉须知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法律顾问 | 网站导航 | 标签 | TAGS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12-2013 315dw.com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315dossiers 只为公益 为民监督 促进和谐 **广告、链接、目录联系:QQ1260995099 非诚勿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