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7028710号 移动版
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租赁合同。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是法律顾问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牢牢掌握其知识点。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相关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的考试复习有所帮助!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而非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第二,租赁权的物权化。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三,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物,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必须将标的物返还出租人。
第四,租赁合同以在一定时期内使用租赁物为目的,具有期限性和连续性。
第五,租赁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
第六,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期限和解除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的义务
第一,交付租赁物。
第二,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三,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第四,出卖出租房屋时的通知义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法律 敎育 网
2.承租人的义务
第一,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租赁期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第三入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二,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按照约定的使用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应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应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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