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7048797号 移动版
工商人员称: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赔偿权
时间: 2014-07-04 09:33:58 来源: 福建日报 (0)
专挑问题食品购买,然后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十倍赔偿。近日,石狮市祥芝工商所处理了一起职业打假人关于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的投诉,投诉者获得了超市的10倍赔偿,售卖过期食品的超市也因此被工商部门处罚。工商人员表示,商家在日常经营中应规范自身行为,避免被钻空子。
日前,一位熊姓男子在石狮市祥芝镇大堡工业区一超市购物,发现货架上一包价值8.9元的饼干已过保质期,便将其放入购物车。在收银台付款并拿到小票后,该男子立即与超市老板交涉,要求十倍赔偿,并索赔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0元,但遭到拒绝。随后,这名男子来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称其在某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工商人员立即联系该超市进行处理。
“此人应该是职业打假人。他故意买过期食品,然后要求赔偿,还称不同意赔偿就向工商部门投诉。”面对超市老板的质疑,熊姓男子毫不避讳自己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并声称,他打假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利。但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该男子的身份并不影响工商部门对商家做出处罚。经过调解,超市以退一赔十的方式赔偿消费者。工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该超市立案并对其做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据了解,近年来,石狮市工商部门接到并处理的职业打假人投诉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大多数投诉涉及食品过期、标签标示误导消费等问题。有商家提出,这些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不是用于消费,而是以索赔为目标,不应该算消费者,不受法律保护。
石狮市工商局相关人员表示,去年,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食品药品类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商家认为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存在过度求偿或扰乱经营秩序等情况,同样可以采取法律措施应对。面对这些职业打假人,商家与其抱怨,不如强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不做违规违法之事,这样,才不会被人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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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蔡珍贵 张建权)
责任编辑: 林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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