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21] 011693878号 移动版
市国土资源局:
1985年原琼山县建委在高登东路征用了586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环城南公路,但由于当时资金缺乏,项目被迫撤销。为了偿还拖欠农民的土地款,县建委将该地转让给海口金盛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使用(原琼山县房地产总公司,属琼山县建委下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由公司直接支付拖欠的土地款给农民,同年支付给县建委一定的征地款,共计100423.69元(其中付农民土地款49423.36元,付县建委征地款:51000.00元)。
1994年原琼山规划建设高登东24米路,占用了该公司的1814.39平方米土地,但只补偿支付了186031.00元,(按当时500元/O拆算,补偿面积为372.06O),1996年高登东路重新规划为40米路,2010年市政府开始修建高登东路,又征收了该公司的1399.85平方米土地,再次合计共征用该公司3214.25平方米土地。现高登东路建设已竣工,沿路各单位、住户已领到了征地补偿款,但该公司至今尚未得到补偿,公司下岗职工意见很大,多次到区政府上访,要求政府按高登东路土地征收同等补偿标准(即每平方米1260.00元)给予补偿。补偿计算依据:3214.25O减去原先已补偿372.06O后,实际补偿面积为:2842.19O,总补偿款为:2842.19O×1260元/O=3581159.40元。
为了切实有效化解矛盾,解决征地遗留问题,我区特向贵局请求妥善解决高登东路征收原琼山县房地产总公司土地补偿款问题,及时将补偿款支付给该公司。
妥否,请批复。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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