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07219463号 移动版
职业打假人胡先生刷卡10万余元,在南宁一商场购买了已经过期的11盒海参及一盒燕窝。随后,他以《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依据,要求商家退一赔十。如此算下来,商家或要赔偿上百万元。有人说他是“敲诈勒索”,胡先生认为,“如果哪个说我敲诈,那他能不能给我发3000元/月的工资,我免费打假”。(7月18日《南国早报》)
我从来就不认为职业打假人是高尚的,但是我从来也不承认职业打假人是龌龊的。职业打假人的目的很少有是为了净化市场的,真正的目的应该就是赚钱的一种途径。但是,他们在赚钱的同时,确实给我们带来了好处。
职业打假人胡先生最终能拿到多少钱,我并不关心。赔付的再多,我们不会分给我们一分钱。但是,如果赔付真的是100万的话,其效果必然会是明显的,这个商场也会是教训深深,从此估计再也不敢乱来了。这对老百姓不好吗.
这条新闻的最大看点,还在于另外一个方面,这次职业打假人购买的不是假冒商品,而是过期商品。一次拿出10万元购买过期商品的职业打假人真的还不多见。为了安全起见,大多数的职业打假人购买的都会是假冒商品、伪劣商品,而往往会对过期商品视而不见。这是因为,大家对过期商品的危害认识度不高。
就这起事件而言,职业打假人胡先生是会有风险的。过期商品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销售的。但是,过期商品不见得在质量上有问题。如果有关部门采用有问题才赔付,没问题不赔付的办法,这些过期商品不一定质量不合格。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显然是不公平的。我们之所以不允许销售过期商品,不是因为过期商品就一定存在质量问题,而是为了能在更宽广的范围里,确保消费者的绝对安全。
而现实的问题是,对于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和过期商品的查处,有关部门显然是看重前者而忽视后者的。在香港,所有的超市都是不敢销售过期商品的,他们的员工会时时刻刻关注商品的生产日期,到了时间就是一分钟也不会让它们躺在货架上,这不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否则商家就会付出“血的代价”。而在我们国家,对于过期商品的销售显然是放纵的,商家被处理多是因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很少有因为销售过期商品被重罚的。而且在有的地方还做了变通,允许商家专门设立一个过期商品销售区,似乎在玩“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游戏。
我们希望的是,监管部门能像对待假冒伪劣商品一样对待过期商品。面对花10万元购买过期商品的职业打假人,我们想追问的是监管部门为啥不去做做这样的事情.
胡先生的话让我难忘:如果一月给我3000元工资我免费打假。不知道一月领着超过3000元工资的执法人员该当何想.不允许销售过期食品,而实际上有一家商场不销售过期食品吗.(长江网 郭元鹏)
责任编辑:暗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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