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22] 0527103177号 移动版
公司委托外部的工程项目,后期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协商后,施工方给予公司的赔付返工款该怎样处理?公司收到赔付返工款,要如何账务处理?如何税务处理?对方要求开具发票,以什么形式开具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取得施工方的质量赔付返工款,不属于应税项目,不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收款凭证。其账务处理,应冲减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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