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22] 0605104289号 移动版
作者简介
Abouttheauthors
薛峰状师
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道文建设工程法律团队成员,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房地产经济师资格。曾在淮安某房地产管理部门任职多年,多次作为政府的甲方代表参与市政工程建设,具有丰富的工程现场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经验。先后在国家级、省级报刊上发表多篇论文,2018年还编著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实务》一书。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裁判要旨
工程经确认存在质量题目,承包人不及时推行维修任务,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包袱维修用度的,应予支持。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桦盛标准件生长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宁阳建立有限公司
案号:(2018)苏08民终3648号
审判职员:华林、徐炜、李前兵
裁判日期: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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