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4] 120817270号 移动版
从今年9月起至2016年6月,自治区将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质量终身责任制将首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在每一处建筑物的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标牌,载明责任人信息。
10月13日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通过此次治理,我区将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使全区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目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制定《自治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将依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尽快制定自治区相应实施细则,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凡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
为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此次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将建立“三大制度”护航,即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
今后工程开工前,五方负责人必须签署自治区统一制式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五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息,未设置永久性标牌的,一律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与施工资料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
工程质量有问题首先追究五人责任
了解到,今年8月25日住建部出台《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首次明确建筑工程的具体责任人为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
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都首先要追究这五人责任,且是终身责任。按照追究办法,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后,即使责任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原单位或已退休,也将依法追究其质量责任。
按照推进进度,今年9月我区开始动员部署此次工程质量治理行动,10月15日前完成企业自查自纠,所有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当地工作方案,组织对在建项目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覆盖率达100%,建立治理行动台账,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今年10月-2016年6月为重点抽查阶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点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两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本地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2016年7-8月为总结分析阶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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