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3] 09092033号 移动版
●记者:李一铭
核心提示:15年前河南省市两级法院本应将一犯罪嫌疑人按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实际却“草率”地按经济纠纷结案;一年前,举报人将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嫌疑人,实名举报于有关部门,至今未果。
一起在1997年和1998年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宣判的950公斤咖啡因货款未付的经济纠纷案件,被细心的网民发现,两级法院在处理案件中有“草率”嫌疑,仅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经济处罚,未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有关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而当新乡市一名干部调查后发现,原审原告提供的材料有造假的行为。当他向省市两级法院实名反映情况后,换来的是一年的无言的等待。
“国家对咖啡因的储存、运输、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拨的则被列入毒品交易。”有关法律专家说。“尽管事件已经过去近18年,但是按照相关规定,尚未过追诉时效性。”
业界人士认为,在目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直打造阳光法庭的前提下,加之前有“赵作海案”、“天价过路费案”、“眼花法官事件”等案件的重视程度来看,如果该案件重新启动,势必会对两级法院法官进行问责。
网络现帖 网民发现“漏洞”
昨日,记者见到苗纯辉时,他给记者提供的控诉材料多大100多页,记者接过来时,感觉沉甸甸的。
苗纯辉是河南省新乡县国土资源局的一名干部。
苗告诉记者,他是在2011年6月份的时候,在河南当地一家知名网站论坛上看到一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模糊,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执行,两法院推诿、扯皮。申请人信访、上网,河南省政法委无奈》的帖子。帖子的发帖人是一个叫郭静的人,发帖时间是2010年10月24日。
帖子内容主要是,起因是郭静在1995年1月2日,其向新乡市永泰制药厂销售了一批药品,其中有价值52250元,共38件、总重为950公斤的咖啡因,而新乡市永泰制药厂以应当支付给郭静所承包的单位——海南省医药工业公司为由,拒绝支付给郭静,为此郭静一纸诉状将新乡市永泰制药厂告上法庭。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18日作出判决,对其非法收入予以没收,上缴国库。1998年10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除了维持原判外,又对新乡市永泰制药厂作出了52250元的罚款。
“从省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和经济制裁决定书中可以看出,并未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刑事责任追究。”苗纯辉说。“咖啡因属于国家列入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在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被列入毒品的名单内,没有合法资质属于私自交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况且郭静涉及贩卖的咖啡因重量达950公斤。”
这也正是苗纯辉向有关部门控诉的原因。“不能仅仅处以经济方面制裁,这样反而纵容了犯罪行为。”苗纯辉说。
多方取证,发现有造假行为
我国把咖啡因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制,按照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0日)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按照该司法解释的第一条第七款之规定:咖啡因200千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950公斤咖啡因可不是一个小数目。省市两级法院如此判决,明显过于‘草率’。是否是当时法官对此忽略了,就不得而知了。”苗纯辉说。“但是从两级法院判决书上可以证明郭静是没有销售咖啡因资格的。”
“相关法律规定是不允许个人进行买卖、运输的。尽管郭静称其是承包海南省医药工业公司的一个部门,如果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程序执行的,也是属于犯罪行为。”苗纯辉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法院的‘草率’判决,就不去追究涉嫌犯罪人刑事责任啊?”
为了掌握更多的证据,苗纯辉委托一名律师开始了调查取证工作。
“不去调查则已,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郭静具有伪造证据的行为。”苗纯辉说。
苗说,第一,其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的1993年4月3日承包经营合同书系伪造。首先,伪造了海南医药工业公司原法人代表的签字,其次伪造了《承包经营合同书》的内容。
“《合同》中第五项显示,郭静所有税金交由海南医药工业公司后统一上缴地方税务局。”苗纯辉说。“但是,据调查海南省地方税局是在1994年下半年成立的,怎么会在一年前就出现地方税务局的名称呢?显然这份所谓的《承包经营合同书》是她伪造的。”
苗纯辉说,郭静向法院提交的,1997年12月19日海南医药工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也系伪造。
“省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期间,没有去认真地核实郭静所提供的证据真伪,以及在明知郭静没有合法的经营、使用咖啡因资格证明的情况下,没有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就‘草率’地下达了《判决书》和《经济制裁决定书》。”苗纯辉说。“从收集到的种种证据显示,郭静一方面私自销售咖啡因达950公斤;另一方面伪造相关证据,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令人匪夷所思。”
为维护法律权威,实名举报一年未果
“从多方面证据显示,郭静具有明显伪造证据和私自销售毒品咖啡因的行为。却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不是省市两级法院的‘过失’?那就不得而知了。”苗纯辉说。
苗纯辉告诉记者,他在获取到相关证据的情况后,于2012年6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内的省市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但至今渺无音讯。
那么,从郭静向新乡市永泰制药厂销售的950公斤咖啡因时至现在已经过去近18年,是否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一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公告《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中第二项:“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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