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3] 0425231号 移动版
网购后不满意,或可在7天内退货;买汽车等耐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拟由经营者举证“无过失”;欺诈消费的惩罚性赔偿额度拟提升至3倍……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本报昨日26版曾报道),其中不少亮点引起各方关注。若草案通过审议,具体执行时,现实情况是否会对消费者有利?执行过程中会否遇到坎?记者邀请广西消委会和律师进行解读
亮点1
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草案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并严格保密……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现行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没有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解读】4月19日,南宁市民黄女士突然接到一个陌生女子梁某的电话称,其公司可免费带她去旅游。黄女士经不住对方劝说便答应参加。在旅程中,梁某及其他工作人员对黄女士和同去的一些老人进行“亲情关怀”,并不断推荐其销售的保健仪器。经不住劝说,黄女士最终以“优惠价”6万余元买下了该产品。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并未产生销售人员宣传的效果。黄女士感到十分后悔。至今,她仍疑惑:原本陌生的梁姓女子是如何获取她的电话号码及个人信息的?
广西消委会秘书长叶桂明表示,按照相关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受到保护,未经个人许可是不得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但现行《消法》中并未对个人隐私保护列入其中。随着经济发展,尤其网络经济突飞猛进,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已十分突出,不少人都有收到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的经历,更严重的曾出现盗刷信用卡等直接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现象。此次增加消费者肖像、姓名、隐私等个人信息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将为这方面的消费维权提供法律支持。
亮点2
“三包”期限拟延长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现行消法】没有直接具体规定“三包”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解读】今年春节期间,市民陈女士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因做生意忙碌,一直没有使用。直到购买10天后,打开电视机才发现屏幕色彩出现了色差,因过了7天可退货的期限,商家承诺为其修理。然而,修了3次问题均未解决。与商家协商退货未果。
叶桂明指出,按目前三包规定,目录内商品发生性能故障7天内可选择退换或者修理,15日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在一些消费纠纷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即便刚过“三包”期一两天,也会出现难以退换货的情况。其次,现在“三包”规定,部分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如黑白电视机,市场上已难觅踪影,而新型产品又未包含其中。此次草案对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进行了强化,扩大了“三包”的范围,降低了退换的门槛。这对消费者今后维权较为有利。
亮点3
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现行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
【解读】
南宁市民郑先生有这样的经历:在看到一则“蛇毒三针专治耳鸣”的广告后,到一家门诊进行治疗。然而,在花费600元药费后,他的耳鸣症状并无好转。为此,他向广西消委会投诉。根据现行《消法》“假一赔一”的原则,经调解,最终获得1200元赔偿。
叶桂明说,违法成本太低是目前市场上问题产品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一些商品价值很低,“假一赔一”的条款并不足以震慑违法者(食品按法规为“假一赔十”)。消费者在维权后,获得这样的赔偿也并不“划算”。此次草案中拟提高赔偿标准,并设立500元赔偿的数额下限,意在加大不法商家的违法成本,也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
南国法援、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赵明堂律师认为,草案的修改对消费者是利好消息,但能否执行是关键。目前,国内不少产品都在小企业生产,假如消费者买到价值5元的问题产品,按照草案“假一赔二”,数额仅15元,赔偿金额500元的下限在现实操作中是否能够真正执行,恐怕还需时日。
亮点4
网购拟增设“后悔权”
【草案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现行消法】没有相关规定。
【解读】市民罗先生今年1月在网上花1584元购买一个包。但收货后发现货不对板。于是他向广西消委会进行投诉。经调查,网店上提供的服务电话属于北京号码,发货地点则位于武汉,查询公司信息发现归属地在甘肃。为此,广西消委会向武汉和甘肃消协发函,请求帮助调查,但因信息不明,至今仍未有结果。
叶桂明表示,草案明确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的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对消费者维权是一种保障。如能执行,消费者或不会再面临投诉找不到“主体”的窘境。此外,草案中还借鉴对展会销售的管理经验,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也是对消费者的另一种保护。
律师赵明堂则关注到草案中增设“7天退货”的“冷静期”。他认为,该规定有可能出现部分消费者过度维权,造成经营者成本上涨的情况出现。对于能够7天退货的物品,是否可考虑补充一份产品目录,对适宜“7天退货”的产品进行限定,以此保障消费者和商家的共同权益。
亮点5
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现行消法】按照《民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解读】今年3·15期间,市民梁先生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称,他去年花500余元购买了一款触屏手机。大约半年后,手机出现通话自动断线,偶尔充不进电的情况。今年年初,手机常无法充进电,触屏偶尔也会失灵。经商家检测,得到结果为手机“充电接口入液”,建议更换主板。因为属于个人使用不当,无法为梁先生进行免费维修。梁先生对此结果不认可,但若要维权,必须自己将手机送第三方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费用至少上千元,且要花费大量时间,因举证成本太高,梁先生选择了放弃。
叶桂明说,消费者想要维权,举证门槛高、成本高是一道很难跨越的坎。去年一位消费者购买了一辆奔驰车刚开不久就出现爆缸情况,按照商家的检测报告,消费者需自行送检举证才能证明车辆问题,而车辆的送检成本高达数万元,消费者要先行垫付,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在现实维权中,许多商家就是利用这点让消费者维权知难而退。
赵明堂认为,草案将汽车、电冰箱等耐用商品的举证责任交由商家承担,但事实上,更多的消费纠纷发生在一些常用的生活商品上,消费者进行维权的成本同样很高,得不偿失让消费者放弃了维权。
亮点6
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草案规定】有关行政部门抽查检验中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
【现行消法】未作明确要求。
【解读】律师赵明堂认为,对行政部门的职责作出要求,是草案的一大亮点。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行政部门“踢皮球”的现状。但应当对行政部门的作为内容再进一步细化。只有具体化的内容才能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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