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5] 050728371号 移动版
本网讯(通讯员 郑莹莹) 某机械公司因生产需要,向某材料厂订购了一批阻燃板,在支付完货款后发现部分产品不合格,而该材料厂却未返还相应货款,遂将其投资人诉至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返还不合格产品货款16089元。
2006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所在的材料厂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材料厂向机械公司提供阻燃板;2006年9月8日,原告向材料厂支付50000元,但却发现除材料厂于2006年9月18日送来的价值24752元的胶板和2010年5月30日送来的6件价值9159元的硫化阻燃滚筒检验合格外,其余提供的产品质量均不合格,扣除合格产品的价款33911元后,剩余货款16089元该材料厂并未返还;而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材料厂,于2011年3月21日又申请了企业注销,原投资人赵某书面承诺已清算完毕,如有遗留问题由其本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材料厂签订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在支付相应货款后,材料厂提供的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原告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不合格产品的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因材料厂现已注销,被告作为材料厂原投资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对该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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