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5] 052828628号 移动版
质量问题,车主如何胜诉?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
2015/5/5 22:56:31
这是汽车维基第254篇稿件,分享稿。分享自微信公众号:老郝一句话新闻。一个遭遇车子自燃的消费者,虽然没有太多法律知识,可是仍然赢得了这场和强势厂商的官司,他是怎样做到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说到车辆自燃维权索赔,车主都觉得为难,难就难在举证啊,咱只是个普通消费者,哪儿懂那么多的机械电器常识,哪儿懂那么多的法律知识啊。
今天给大家说一个陕西法院判过的案子,看过以后,你会恍然大悟,原来汽车自燃的案子法官是这么看的,打赢这官司也不是件不可能的事。
这个案子的原告是李先生,他2011年10月7日花8万多从当地的汽车贸易公司买了一辆长安福特的嘉年华汽车。买了这辆车八个月后,一次在路上行驶的时候突然车前机器盖冒烟起火,赶紧停车灭火,忙活了半个多小时,总算把火扑灭了,可这车也给烧毁了。
虽然火已经灭了,李先生还是向县消防大队报了案。消防大队的人立马来到现场调查走访,两天后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这起火灾是因为汽车行驶过程中,电气线路与电气设备接触不良产生火花引起的。十天后,汽车贸易公司以“自燃车”的名义把这辆车给拖走了。
随后,李先生根据消防队的认定书将长安福特汽车公司和那家汽车贸易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给予经济赔偿。
开庭的时候,这两个被告要求重新鉴定,后来就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某大学鉴定中心鉴定。这个鉴定可费了劲了,一直过了一年零三个月,到了2013年的9月鉴定意见才出来:火灾是因为圆宝梁上夹带的麦草与发动机高温排气管接触引起的。
开庭的时候,被告还拿出汽车目录公告、汽车产品合格证、购车协议、交车单一堆材料想证明这辆车是合格产品。所有这些材料法庭并不采信,认为这是因为车辆起火引起的诉讼,问题的焦点在于起火原因。
这时法官的手头有两份截然不同的起火原因鉴定,根据消防法的规定,火灾事故的认定应由消防部门负责,据此,法庭认定这辆车存在质量瑕疵。因为两被告拿不出消费者使用不当的证据,也拿不出可以免除责任的证据,所以判这两家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两被告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不认定大学的鉴定导致了事实认定错误和实体判决错误。
可要知道,两被告是在事故发生半年后才申请对事故原因鉴定的,而且这辆车也没有依法封存,当然这份鉴定的客观性受到质疑。
二审法院认定了一审的事实,同时认为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没有证据证明使用者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形下,就可以推定存在质量缺陷。对于造成缺陷的原因,两个上述人都没有能够举证排除自己的责任,所以一审判决由二上诉人共同承担责任没什么不对的。
至于某大学与消防大队对于火灾原因存在矛盾,根据证据效力优势原则,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所以二审法院对某大学的鉴定意见同样不予认定。
最后二审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仍由两个公司赔偿车主的损失。同时还得承担上诉费用4300元。
这里说明了几个问题:
一、 电气线路与电气设备接触不良时有可能会引起车辆自燃,要特别注意检查。
二、 车辆发生自燃后要及时向消防部门报案,消防队的起火原因的证据效力高于其他鉴定单位。
三、 车主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没有证据证明使用者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形下,可以推定该车存在质量缺陷,汽车厂商必须举证说明消费者存在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作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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