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5] 080529701号 移动版
一、原指望“油罐车”货运脱贫,却遭遇灭顶之灾。
2012年2月11日,吕林、徐光明等人集资并委托陈国兴向湖北奥龙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五辆油罐车。但自3月19日,接到这五辆油罐车后,厄运就接踵而至:A、2012年3月6日,奥龙公司出厂的油罐车,在兰州交付日期是3月19日。之后18个月里,甘A—1421挂;甘A—1422挂和甘A—1423挂四辆油罐车就先后出现漏油等质量事故: 经济损失30万左右;B、2012年5月,甘A—45527、甘—1420挂就发生漏油事故,8月21日,该车就在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东岔镇咋林村的国道上发生侧翻,罐体上部的呼吸阀断裂,芳烃泄漏发生闪爆。将咋林村村民的20多间房屋烧毁、30名村民烧伤,其中一人一级伤残、二人四级伤残、二人五级伤残。司机右腿截肢。直接经济损达500万多元。
2012年9月1日,当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预赔时要求我们提供车辆的合格证。我们向奥龙公司索要车辆的合格证时,奥龙公司一位主管销售的领导说:“哪有合格证?这个车本身就是不合格的。”我们随后聘请律师、专家反复调查,才发现:奥龙公司卖给我们的油罐车罐体的确是不合格的!
二、专家根据国标《GB1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及实物测量认定:奥龙公司生产的危化品容器存在质量缺陷。
1、没有油罐罐体的《合格证》,无效的《出厂文件》。
2012年9月1日,当保险公司索要油罐的合格证时,奥龙公司才给受害人提交了危化品容器《出厂文件》。2013年8月,我们聘请的律师及专家调查时才发现,这个《出厂文件》不是奥龙公司的,而是东特公司的。同时专家发现,即是根据这份《出厂文件》,奥龙公司也是非法生产:没有设计单位、设计人员、生产厂家盖章;设计图纸与罐体不符。
根据国标规定,厂家应当向用户提供《合格证》、《出厂文件》,但是奥龙公司没有随车提供。同时,奥龙公司交给我们的危化品容器(常压油罐)《检验报告》也还是虚假的。
2、根据《GB1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5.4.18.1规定“罐体上部的部件应设置保护装置,以防止因碰撞、翻车造成损坏”。但是被告生产的油罐车上部呼吸阀高出罐体39cm,而保护装置的高度却只有18cm。且保护装置的厚度只有1.9mm,形似铁皮。车辆侧翻时,呼吸阀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液体芳烃从呼吸阀和人孔处泄漏。这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2、根据《GB18564.1—2006技术要求》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罐体直径及容积测算:奥龙公司的罐体超过直径1800mm,所以其罐体壁厚不应小于6mm,且厚度不包括材料负偏差。防波板的厚度要大于罐体壁厚。事实上,原告生产的油罐车罐体壁厚是4.7mm(低于国标“壁厚不小于6mm”的强制性规定),而板壁厚只有3.7mm,明显违反规定。
司机反映:车辆行驶中,车辆行驶中有明显的前倾现象;车辆转弯时,重心明显感到外移。原因在于防波板厚度不达标。专家实测发现,防波板破损严重。
3、奥龙公司生产的罐体,没有设计、焊接、探伤资料;没有材质证明报告;没有无损检测报告、没有热处理报告、也没有耐压试验报告。
三、鉴定机构确认:奥龙公司生产的油罐罐体质量不合格
我们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共同委托杭州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五辆油罐车的质量进行鉴定。该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指出涉案油罐车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1.《随州市东特汽车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和《随州市东特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证明书》没有盖章,属于无效产品质量文件。
2.供货方未提供设计和制造油罐车罐体资格的证明文件,没有证据表明供货方当时已经具备了设计和制造油罐车罐体的主体资格。
3.《随州市东特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证明书》未提供罐体射线检测报告,没有证据证明罐体的焊缝质量符合《GB18564.1-2006》6.5.2b对于装运剧毒类介质或需气压试验的罐体的焊接接头,应进行100%射线处理的要求,无法证明罐体焊缝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存在因罐体焊缝质量缺陷引起的漏油事件的风险。
4.油罐车罐体壁厚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涉案油罐车罐体设计厚度5mm,实测厚度(4.7-4.8)mm,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罐体(最小厚度+腐蚀裕量)≥(5+1)mm。防波板的厚度只有3.7mm,防波板太薄,破损严重。
5.涉案油罐车罐体上部未按标准要求设置保护装置,罐体上部有护栏,但其高度低于油罐车罐体上部需要进行保护的呼吸阀等安全部件的高度,不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6.由于供货方未提供有关设计、焊接、探伤资料,没有资料能证明呼吸阀及人孔的焊接、设计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
《鉴定报告》最后认为:供货方提供了未盖章的无效产品质量文件,未提供设计和制造油罐车罐体资格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罐体焊缝100%射线检测报告,存在因罐体焊缝质量缺陷引起的漏油事件的风险;涉案油罐车罐体的设计厚度和实测厚度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最小厚度;防波板太薄,破损严重;罐体上部未按标准要求设置保护装置;涉案油罐车罐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安全隐患。
四、奥龙公司属于危化品容器生产的非法企业。
1、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根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2: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2、从奥龙公司在工商局的《企业信息》中,证实奥龙公司没有危化品容器经营范围。
我们委托律师在随州市工商局调取并提交法院的奥龙公司《企业登记信息》证明,截止2013年8月,奥龙公司的行业代码仍然是“改装汽车制造”。
2015年4月15日,被告销售部王焕禹副总经理在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陈述:“奥龙公司是生产改装车的企业”。同时从被告一再要求中汽集团车辆鉴定所鉴定车辆之请求也说明。被告也始终把自己当做机动车改装厂对待。根本不具备危化品容器生产企业的条件。而中集车辆鉴定所是鉴定机动车的鉴定机构。根本不具备鉴定危化品容器的资质。
其三、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即2012年2月11日签订合同,到3月6日交付标的物期间,奥龙公司取得危化品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时间是2012年3月6日。所以足以认定,奥龙公司没有生产危化品容器的资质,属于非法生产企业。
五、奥龙公司置国标规定于不顾,公然违法
1、经过庭审,我们才发现,奥龙公司交付的油罐罐体与合同不符。
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提供的危化品容器“仅供运输罐体装载汽柴油及与碳钢元化学反应的液体”。我们装载的介质是芳烃,与汽柴油属于一类。
而庭审时,奥龙公司陈述:A、他们卖给我们的罐体是装载己烷的;B、“之所以由东特制造,是因为合同约定容积与东特公告接近”;C、“国家质检总局公告证明车辆设计用来盛装己烷”等陈述。
我们聘请的专家才发现:奥龙公司卖给我们的油罐车罐体部分,不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最新上线公司,为我们设计制造的用来运输“汽柴油及与碳钢无腐蚀的液体介质”常压油罐。而是东特公司为别人设计的用来运输“己烷”的罐体。奥龙公司拿来卖给了我们而已!至于奥龙公司与湖北东特汽车公司又是什么关系,我们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奥龙公司已经构成合同欺诈。
这就是为什么被告提供的《出厂文件》不可能盖有奥龙公司的公章、不可能有设计单位的公章、设计人员的印章,也不可能是装载“汽柴油液体的”危化品容器,也不可能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公告。
3、副总王焕禹的陈述,证明奥龙公司蔑视国标规定。
一审时,奥龙公司的副总王焕禹公然叫嚣:“国标《GB18564.1——2006》标准,在行业上是不被认可的。这个标准行业里30%的专家看不懂,30%的人似懂非懂,只有40%的人才明白一点点”。
鉴定期间,奥龙公司拒绝提供设计图纸、焊接和无缝检测资料、出厂合格证。但是开庭时,却拿着一卷图纸,利用法官并非压力容器行业的专家而大放厥词:“我们的设计图纸,锅检所的专家看不懂”。
但是:锅检所的职能就是要审查你设计的常压容器的图纸、现场检测、颁发合格证的。如果连锅检所的技术人员都看不懂你的常压容器的设计图纸。那么你设计的是什么东西?!是危化品容器吗!?
六、奥龙公司副总王焕禹公然声称要靠法院关系摆平。
我们在兰州市西固区法院、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起诉奥龙公司产品质量侵权,虽然一审胜诉。我们有证据与法律依据的信心。但绝对没有案外的信心。因为奥龙公司的副总王焕禹声称:“我和最高法院院长是老乡,你能打的过我吗?”、“我用奥龙公司的全部资产跟你打官司”、“你要能打赢这场官司,我把这个厂子给你”。对此,我们没有这么充分的底气。
因为最高法院院长及两位副院长确实是湖北人。
奥龙公司已经上诉。当然这是他的权利!可我们不知道,奥龙公司凭借在法院的关系,是不是真的就能把黑的变成白的!根据我们的调查,奥龙公司在过去的产品质量诉讼中,确实鲜有败诉。我们不知道王焕禹副总是不是一直通过与法院的关系,摆平了诸多绝症案件。
五、随州在特检所玩忽职守,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1、该《检验报告》注明的检验日期是2012年3月6日。但与被告的《出厂文件》相矛盾:A、被告取得危化品容器的《生产许可证》颁发日期是2012年3月6日;B、《出厂文件》P3中“罐体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的检验日期是3月8日;C、P4中《压力试验检验报告》的检验日期是3月7日;D、P5中“气密性试验报告”“气压试验报告”的检验日期是3月6日。说明随州特检所与奥龙公司沆瀣一气,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2、随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给奥龙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属于违法文件;该所吴所长告知:A、格式过期。文号是2009170224。而《该检验报告》出具的日期是2012年;B、随州特检所无权对油罐车进行检测。而随州特检所一位刘姓工程师确认是该所出具的,认为有授权。但拒绝出具授权文件;C、油罐车各项检测(无损检测、热处理、耐压试验和焊接检测)还没有进行,出具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的依据何在?D、没有防波板厚度检测,却写明是合格。实际上防波板的厚度(3.7mm)低于设计要求,且低于罐体壁厚(4.7mm)也低于国标。
3、随州的大街上,花钱就可以买到随州特检所出具的油罐罐体的《检验报告》
2013年8月,我们委托律师到湖北随州调查时,偶遇出租车司机声称:“给我5000元钱。我给你搞到油罐罐体的《检验报告》”。
六、奥龙公司的律师大闹依职权调查的法官
2013年8月,我们委托律师到随州特检所调查奥龙公司的危化品容器《检验报告》的档案资料,一位刘姓的工程师拒绝接待。
2014年5月,起诉后,又申请兰州市西固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但是特检所的工作人员告诉了奥龙公司,奥龙公司的代理律师大闹特检所,坚决不让法官调查。法官无奈返回。
七、奥龙公司倒卖危化品容器手续
2014年10月,我们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环县调查得知,在2012年以前,奥龙公司在没有生产、销售危化品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竟然能够倒卖危化品容器的《合格证》、《出厂文件》、《检验报告》!价格是四万元。
我们调查的危化品容器加工厂、销售厂家有八家。他们从奥龙公司购买的牵引车头,再花四万元购买油罐罐体的手续。然后在当地加工油罐。上述均有录像、录音为证。
同时,奥龙公司卖给兰州客户的油罐车油罐,没有安装呼吸阀。而是将呼吸阀放在后备箱内,让客户自己安装。
八、向国家质检总局投诉无果。
1、2015年4月庭审中,王焕禹副总声称:他和国家质检总局一个姓王的领导关系好。
我们不明白的是:奥龙公司根本就不具备生产危化品容器资质的情况下,为什么就能够生产危化品容器?为什么竟敢倒卖危化品容器手续?他的危化品容器生产许可证手续是怎么拿到的?为什么每次都能逃过法律的惩罚?
2、2014年3月,我们委托律师到国家质检总局反映奥龙公司生产的危化品容器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律师进不去。只有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在门房短暂接待,不接受投诉材料。国家质检总局的其他机构只是电话简单沟通,踢来踢去。从信访局到产品质量监督局、再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又到执法督察局。无一接受投诉。都被告知:将投诉材料发送到电子信箱。我们发送了两次。至今没有任何回复。
尊敬的记者:据湖北一家权威的企业告知我们:目前在公路上跑的油罐车至少60%是不合格的。我们诚恳希望藉此机会,敦促有关部门严查危化品容器的质量,不要让公路上运行的油罐车成为随时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定时炸弹。感谢您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奔走呼号。也感谢像您一样富有正义感的记者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尽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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