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5] 111630730号 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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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因商品房质
量瑕疵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况
《最高院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条所称的“房屋质量问题”应是指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质量问题,即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供冷系统等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买受人依据该条解除合同,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外,且该质量问题应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否则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三、因房屋质量问题对买受人的赔偿范围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购房者在进行房屋验收时找专业的房屋检测鉴定机构一起去验房,在发现问题是及时和开发商沟通,解决所发现的问题,以免日后产生纠纷,给自己带来困扰。
通过以上的介绍希望给购房者提供一些帮助,如果在购房中遇到问题可以拨打我们置业热线:*******/*******
[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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