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5] 122031417号 移动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新规程中明确标明,如因车辆质量问题被退回,则可以申请将纳税人已缴纳的车船税退回。该规程最快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程中明确指出,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及船只,如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纳锐人可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日期起至该纳税年度终结日期间的税款,退货时间以退货发票上记录的具体日期所在月份为准。
此外,完税车辆如因盗抢、报废等原因而申请退税,则由纳税人纳税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更多相关政策及《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详细内容可点击此处查看。
责任编辑: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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