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022033388号 移动版
为警示消费者,切实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局现对2015年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信息(第三十四期)进行公示。
吉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7类食品119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6批次。其中,,速冻面米食品(汤圆、元宵)21批次,全部合格;粮食及粮食制品7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1.27%;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33.33%;蔬菜及其制品1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7.69%;水产品及水产制品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焙烤食品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饮料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现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具体信息如下:
(一)粮食及粮食制品不合格样品1批次:长春市二道区隆兴粉业厂生产的火锅粉中均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合格样品1批次:吉林省齐小双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芝麻香油中检出苯并()芘超标。
(三)蔬菜及其制品不合格样品1批次:磐石市取柴河镇洪桥食用菌加工厂生产的山然牌滑子菇中检出二氧化硫超标。
(四)水产品及水产制品不合格样品1批次:大连尚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碳烤鱿鱼嘴中检出不得使用的添加剂苯甲酸。
(五)焙烤食品不合格样品1批次:吉林省董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吐司面包中检出菌落总数和霉菌计数超标。
(六)饮料不合格样品1批次:河南天蕴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天然苏打水中检出溴酸盐超标。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长春、吉林、辽源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函告辽宁、河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要求长春、吉林、辽源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添加剂、QS标识等是否齐全;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没有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5日
附件:
食品抽检合格-20160215.xls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6021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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