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031634216号 移动版
商报消息 记者从聊城市消协了解到,据统计,2015年共受理网络消费投诉案件22件,占投诉总量的4.65%。
网络交易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实际收到的物品与网上的资料、样品不符或功能不全、颜色有差异等;卖家提供了虚假信息,付款后一直收不到物品;商家对出售的商品不出具正规发票,不承担“三包”责任,售后服务难保证;某些团购网站因经营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团购服务与承诺不符或者无法享受团购服务等问题。
为防止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聊城市消协特别向广大消费者提出7点建议:
1、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尽量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
2、尽量选择本地有代理或销售点的经销商;
3、网上购物要慎重填写银行账户和密码,谨防钓鱼网站,防止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经济损失;
4、购物要理性,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可盲目听信广告中绝对化的承诺或文字表述;
5、收货时应及时验货,商品存在瑕疵、损坏、功能不全等问题,应拒绝付款;
6、已付款的商品,要注意保留购物凭证;
7、如发生纠纷立即拨打商品销售所在地的工商局12315进行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消费者遇到了侵权事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消费权益。
如果消费者采取投诉的方式,消费者在投诉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要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要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要有相应的证据,比如有关购物凭证等;
要及时投诉,以免难以定性或者超过法定的时效而使投诉方的利益受到损失。
同时,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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