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032134469号 移动版
阿辉到超市购买多包茶树菇,却发现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超市方理论未果,他将对方告到了法院。最后,法院判处超市方赔付10倍货款。
去年年初,阿辉到住所附近的西乡塘区某连锁超市购买了10包某品牌茶树菇,总价为360元。后来,经朋友提醒,阿辉发现所购买的这批茶树菇竟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他到超市理论,对方表示不对此赔偿。于是,阿辉将超市方告到了法院。
日前,法院审理认为,阿辉有购物发票证明,这10包茶树菇确实购自被告某超市,根据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鉴定,,证实超市在售的该批次茶树菇确为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超市方虽然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下,已停止销售并将相关茶树菇下架,但这并不能改变其明知食品不符标准仍销售的事实,阿辉要求超市退还360元货款并支付10倍货款赔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院均予以支持。
最终,超市被判处退还货款360元,作为消费者的阿辉得到了超市10倍货款的赔偿金,共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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