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081739016号 移动版
本报讯 每年高温季节,车辆自燃事故的新闻不断见诸报端。近日,南浔双林消保部门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电动车自燃引起的消费投诉。
今年3月,家住南浔双林板桥社区的黄先生花3000元在当地一电动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一直使用无恙。可就在几天前,黄先生像往常一样给电动车充电,半个小时后,电动车冒起黑烟,无故起火,幸好发现及时将火扑灭,但电动车已被烧得面目全非,车上的物品也被烧毁了。
黄先生被这一突发情况吓了一跳,他怀疑是电动车质量有问题引起自燃,于是找到经销商要求赔偿损失。而经销商却认为,起火原因不明,有可能是黄先生使用不当造成的自燃,不愿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黄先生找到了当地消保部门求助。
在初步了解了情况之后,消保部门给出了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最终,经销商打电话向电动车厂家反映了该情况,经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厂家和经销商同意退还黄先生购车款,另外赔偿其他损失3850元。对此结果,黄先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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