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100140238号 移动版
2016年9月2日在英国伦敦拍摄的三星盖乐世Note7手机广告。(新华社/路透/图)
因电池缺陷,2016年9月24日三星Note7“全球召回”,但不包括中国市场。三星Note7在中国消费者手中发生爆炸之后,这家公司声称“外部回热导致”,令人感到遗憾。这家公司之所以敢于作出如此回应,是因为中国的法律和其他国家的法律有所不同。中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存在产品设计制造质量缺陷,那么,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经营者只需承担消费者因为产品质量而造成的损失即可。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造成人身伤害,那么,经营者只需要承担产品损失以及可能出现的附带损失即可。这是一种“填平式”的赔偿规则,而不是一个“惩罚性”赔偿规则。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这项制度实施的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存在“欺诈”行为。而欺诈行为和产品缺陷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简单地说,欺诈是一种主观故意,而产品缺陷则通常是指设计和制造考虑不周全而产生的问题。所以,欺诈是故意行为,而产品缺陷则通常被理解为过失行为所致。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英美法对于产品缺陷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不管是否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经营者都必须承担责任。而大陆法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那么,推定经营者存在过错,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无论是设计缺陷还是制造缺陷,如果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营者通常会采取拖延战术,即使法院作出判决,消费者也可能只是获得产品损害的赔偿。除非消费者能证明产品缺陷导致自己人身或者精神受到损害。当年日本三菱重工在汽车质量缺陷赔偿案件中就曾经采用过这种做法,鼓励中国消费者向中国的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即是证明汽车存在缺陷,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那么,汽车制造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总是有限的。
总而言之,由于中国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使经营者证明自己的产品存在缺陷,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经营者也不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假如消费者单打独斗,那么,有可能会得不偿失。正因为如此,解决类似的问题必须由消费者组织出面,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所谓的消费者社会公益诉讼。
消费者社会公益诉讼程序的启动至少可以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可以解决投入产出问题,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所有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大幅度地节省消费者的成本,可以让更多消费者从中受益。消费者组织提起的诉讼不同于传统的集团诉讼,而是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诉讼,消费者组织提起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可以惠及所有的消费者,可以让经营者付出必要的代价。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提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调解,可以聘请专家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进行鉴定,法院并不需要查看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只要可能存在质量隐患,或者可能造成实际损害,消费者组织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换句话说,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只有当消费者受到损害之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绝大多数使用三星Note7的消费者来说,可能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或者目前还未造成实际损害,因此,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有可能会导致法院不予立案。可是,如果消费者协会提起诉讼,则只需证明三星Note7存在设计或者制造缺陷,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即可。并非必须给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消费者组织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消费者组织可以组织专家对经营者的产品进行全面鉴定,并在此基础上向经营者提出改进意见。假如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组织的调解意见,那么,可以按照中国的法律自行召回所有有问题的产品,也可以主动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假如经营者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或者不愿意和消费者组织达成调解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查封并且作出退货的判决。
第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特殊产品缺陷案件的时候,不仅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且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是否存在缺陷作出判决。该判决虽然不直接对经营者产生影响,但是,人民法院作出产品存在缺陷判决之后,可以向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机关对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如果三星Note7存在缺陷,那么,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关可以吊销合格证书,禁止该款手机进入中国市场,到那个时候,经营者将会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或许不需要中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介入,经营者就会主动采取整改措施,以满足消费者组织的要求。
当初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时候,过多地考虑到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平衡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但是,在中国要想贯彻落实这一法律规范非常困难。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尽快完善我国产品责任规则,将惩罚性赔偿具体化,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只有这样,才能督促经营者包括外国经营者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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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 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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