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100240313号 移动版
原标题:问题公路工程应加大责任主体处罚力度
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近年来随着公路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公路工程建设中也出现了市场不够规范,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质量安全责任不够明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质量安全隐患依然较多。
《条例(草案)》明确了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完善了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规范了相关单位、人员从业行为。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施工监管的条款,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建议条例强化事后监管,对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公路工程相关责任主体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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