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101540953号 移动版
而开发商沈阳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认为,这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不构成安全隐患,因此不同意业主的索赔请求。
最终,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认定沈阳世茂违约,应赔偿业主损失。
沈阳世茂为国内知名房地产企业世茂集团的下属子公司。记者从国内多家法院了解到,今年上半年,除沈阳的房地产项目外,世茂集团还在其他三个省市有小区楼盘因违约问题被法院判令赔偿。
业主:装修新房时发现承重梁有质量问题
世茂五里河花园位于沈阳五里河体育场原址,由沈阳世茂投资开发。
业主邹某诉称:2015年1月13日,他与沈阳世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西侧)文体路7-8号1-41-1《世茂五里河花园》商品房,合同约定交付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
商品房如期交付后,邹某进行了装修。但在2015年9月28日,邹某发现商品房中的承重梁有严重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商品房的使用,无法装修。
后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房屋进行了鉴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确定维修方案进行维修。
沈阳世茂对邹某的新房进行了维修,直至2015年12月23日修理完工。
邹某认为,此次维修,致使其不能按期入住,由此产生了三个月的租房费用,及三个月的物业费等损失。
为此,邹某与沈阳世茂就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了沟通,认为应由沈阳世茂承担相关费用。
世茂:只是存在漏筋现象不算严重
法庭上,沈阳世茂认为业主邹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公司辩称,邹某于2015年9月28日报修,该公司立即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察看,确认该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可以通过维修解决,并出具维修方案,但邹某坚持认为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同意施工单位维修,导致施工单位无法及时维修。
该公司称,在此期间公司多次与邹某沟通协调,但原告邹某始终拒绝。
该公司还表示,后经政府部门协调,双方共同委托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问题进行检测,2015年11月11日得出检测结论,认定检测部位存在漏筋、孔洞等现象,虽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但满足并符合设计要求。
由此,沈阳世茂公司认为,这说明原告报修问题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不构成安全隐患,邹某认为的该房屋有严重质量问题,没有理论依据。
该公司称,报告出具后,邹某质疑检测结果,要求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意见,因此导致维修不能及时进行,邹某直至2015年12月初才同意维修,施工单位于2015年12月18日开始维修,并于当天维修完毕,原告验收合格。
因此,原告房屋延期装修三个月的责任,系原告不同意沈阳世茂维修所导致,并非该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故由此产生的责任以及损失应由邹某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存质量缺陷开发商违约
由于协商未达成补偿协议,邹某将沈阳世茂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给付延期装修3个月租房费15000元,小区物业费3个月985元、住宿费788元、交通费2139元。合计18912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邹某与沈阳世茂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日邹某一次性支付房款*******元。
后邹某在准备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向被告提出后,双方共同委托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结论为:
该工程四十一层4/n-m轴梁存在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中的孔洞、露筋现象,并存在钢筋锈蚀情况;
2-4/d-e轴顶板存在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中的孔洞、露筋现象,并存在钢筋锈蚀情况,顶板与保温板界面处露筋等现象;
4-5/d-e轴顶板存在顶板与保温板界面处露筋现象,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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