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112542810号 移动版
江苏省食药监局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江阴一家炒货厂生产的瓜子二氧化硫超标。然而,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在排查中发现,企业未在炒货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二氧化硫,而且两个国家标准对炒货食品中的二氧化硫检测指标不统一,故决定予以撤案。
近期,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中,江阴一家炒货厂生产的五香味瓜子因为二氧化硫超标被认为是不合格食品。据调查,该企业共生产上述产品20袋,共计100公斤,产品已全部销售。不过,经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排查,该企业未在炒货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二氧化硫,不合格原因与生产工艺使用煤燃烧产生二氧化硫有关。当地监管部门责令企业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责令企业进行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该产品中二氧化硫检测结果为0.0712g/kg,若二氧化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根据2014年12月由国家卫计委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二氧化硫在炒货食品中不得检出。但如果根据2008年7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坚果炒货食品通则(GB/T22165-2008),则可允许二氧化硫限量存在(≤0.4g/kg)。
由于两个国家标准对炒货食品中的二氧化硫检测指标不统一,而该企业未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二氧化硫,故该案件在提交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案审会讨论后,决定予以撤案。
不过,不同政府部门制订的这两个国家标准都现行有效,往往让相关企业和执法部门犯难。11月23日,现代快报记者从相关法律界人士处了解到,现行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甚至“打架”的现象还依然存在。比如本案中,二氧化硫广泛存在于空气中,因此要求检测结果为“0”几乎不可能。但各执法部门对食品中“不得检出”某些成分存在理解上的不统一,为此,相关部门曾专门发文解释,不得检出不等于不能存在,但必须低于标准值、安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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