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112642867号 移动版
泰和讯(李彬、郭惠民)近日,泰和县消费者肖某一行7人在某餐馆用餐,结账后发现账单上除了正常的费用外,还多出了一项餐位费14元。肖某不解,与该餐馆交涉,被告知是米饭、餐巾纸等费用。交涉无果后,肖某第二天来到泰和县消协投诉,要求讨个说法。
泰和县消协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与该餐馆负责人李某取得了联系。针对该餐馆收取的14元餐位费,李某的解释是,该餐位费实际上是米饭、餐巾纸等费用,并不是真正上的餐位费。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收取包厢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该餐馆收取的餐位费不合理,也没有明示告知,因此,消协对肖某的诉求予以支持。在工作人员的说服教育下,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立即整改,取消餐位费的收取,退还肖某餐位费14元,并给予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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