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112642868号 移动版
本报11月22日讯 记者今日从省发改委获悉,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我省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改革的相关政策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省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
根据通知内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含税出厂价格(批发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30%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药品加价率由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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