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112742929号 移动版
投诉人:彭女士
投诉时间:11月15日
近日,我将一辆起亚K2的事故车送到某汽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约定维修时间为四至五周,维修费共计5.7万元。到了第五周交车的时间,我将车子取回了,可是只开了几天就发现,这辆车子并没有彻底修好,使用中竟然出现了三次无法点火。另外,约定更换的右侧车窗的玻璃贴膜也未更换,而车辆的后备胎却被调换了。对此,我很不满意,并多次与该维修公司交涉无果。无奈之下,我向12315热线进行投诉,希望能帮助我维权,讨回维修费。
之后,12315投诉平台将此案转到浦东新区消保委,希望消保委能核实情况,介入调解,妥善解决纠纷。
记者连线
接到彭女士的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这家汽车维修公司取得了联系,然而对方却觉得十分委屈。“彭女士所反映的情况根本不属实,这完全是恶人先告状。”修理公司负责人解释称,当时他们接到的这辆事故车辆受损程度非常严重,后来经保险公司定损后,开出修理费用为5.7万元。彭女士在支付了首款3万元后,公司即开始对这辆车进行了修理,可是还没等车子完全修好,彭女士就很着急地把车提走了,甚至连剩余的2.7万元维修费也没有支付。后来公司客服多次联系彭女士,要求她付清尾款并将车子开过来继续进行修理,但彭女士一直都不予回应。
“现在接到消保委的电话,我们才得知彭女士投诉到消保委了。”这位负责人说,彭女士的投诉根本不实,因为车子本来就没有修完,致行驶中发生故障很正常,是彭女士自己硬要把车开走的。她自己尾款还没有支付倒不说,却反过来投诉维修公司“收了维修费没有将车子修好”,这实在是太过分了,公司怎么可能同意她退款的要求?“现在只要彭女士付清尾款,车辆发生的一系列问题公司都会予以解决。”
在听取商家反映的情况之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经过再次调查核实,发现彭女士向12315反映的问题确实与事实有出入。事实上,彭女士在送修事故车辆并交付首款3万元后,有朋友建议她,那么严重的事故车辆就算修复也不值钱了,还不如申请报废来得合算。所以在车辆未彻底修复的情况下,彭女士就把车提走了,并且想通过投诉商家的服务质量把维修费3万元要回来。
根据这些情况,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对彭女士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前往该修理公司付清2.7万元修理费,将车子修理完毕; 二是保留好维修发票以便向保险公司报销,否则商家将会以消费者不履行维修合约及维修费未付清为由,不开具维修发票,没有发票就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报销; 三是在理赔及维修完成后,如对商家的服务质量有异议,彭女士可再与商家协商解决。
但彭女士不接受消保委的建议,消保委只能中止调解,建议双方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消保委特别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一定要合理合法、实事求是、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消费者的过分要求不会得到支持。
律师说法
车子尚未修完,彭女士就将车开走,欲中止维修讨回首付的维修费,这样的行为是否能得到支持?我们来听听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葛志浩律师的分析。
“一份合法有效的契约,是建立在订立者之间就某一事项或行为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的,各方对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作了明确的承诺。因此,无论哪一方,在违反该契约的同时,都将受到约束。”葛律师分析认为,在本案例中,根据彭女士与汽车修理公司之间的约定,及时完整地付款是彭女士的义务;相应地,在约定时间内就汽车的指定故障进行维修并确保故障修复,则是修理公司的义务。与此同时,为了使合同目的顺利实现,双方同时还附有根据合同性质履行协助对方、配合对方的附随义务。
葛律师说,彭女士在将汽车送往修理公司后,未经修理公司认可,擅自将汽车取出,这一行为实质上属于违约。而因为这一违约导致修理公司的修理进程受阻,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根据过错责任规则,应由彭女士自行承担。“假设彭女士的确是想假借投诉服务质量达到取回已支付给修理公司的修理费这一目的,除非能举出修理公司违反约定的确凿证据,否则彭女士的行为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之举,其最终目的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评判一份合同是否合法、当事人权益是否遭侵权时,人们往往会更多地将目光集中在消费者身上。”葛律师表示,根据法律的本意,无论消费者还是商家,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这说明,不仅商家时刻应接受法律的制约,消费者也应当始终本着诚信的原则,这对于消费市场环境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
法治报记者 王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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