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120843435号 移动版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刘佳)10月25日,四川省消委会公布了第三季度全省各级消委组织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共受理6989件,解决694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86.2万元。家用电子电器连续“蝉联”投诉量榜首,其中移动电话机投诉量最大。统计显示,第三季度,全省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1619件,其中移动电话机投诉685件,占42.31%,占比最高。消费者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是零部件故障等质量问题,以及经营者怠于履行售后服务,如擅自将手机质量问题归结为人为损坏等情况,拒绝提供三包服务;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导致手机修理时间过长,引发消费纠纷。
【案例1】今年初,消费者陈先生在船山区永兴镇某营业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手机。8月2日,手机出现无法充电的现象,影响正常使用。消费者将手机送往经营者处进行维修,经营者以手机属人为损坏为由,拒绝提供维修服务。9月7日,消费者向船山区消委会投诉,要求经营者维修手机。经查,经营者无法证明消费者手机充电器出现故障系人为损坏导致。经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提供维修服务。
【案例2】2016年4月,消费者孟先生参加合江县某营业厅(以下简称经营者)组织的存话费送手机活动,购得手机一部。手机使用不久,先后出现手机黑屏等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2016年6月6日,消费者将手机交付至经营者处进行维修,历时一个半月之久,手机仍未修理完毕,经营者也未向消费者提供备用机。消费者因手机维修未按时交纳电话套餐费用,向某通信公司支付违约金30元。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经营者以手机配件购买需要时间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消费者向合江县消委会投诉,要求经营者更换手机并支付因维修原因产生的30元违约金。经查证,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一部同型号的手机,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违约金30元。
【案例3】2016年2月3日,消费者税女士在乐山市犍为县某店(以下简称经营者)购买一部价值3900元的手机,8月25日之后,手机连续出现蓝牙不能正常使用和手机黑屏等现象。消费者与经营者多次协商未果,遂投诉到犍为县消委会。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消费者手机使用半年之久,尚在保修期以内。经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提供维修服务,于2016年9月18日将消费者手机维修好,并向消费者提供备用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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