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6] 121743928号 移动版
1.日常工作及考核等短期因素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影响。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既是改造结果的评估,也是改造过程的评估;既是一个评估节点的状态评估,也是对一个评估区间综合呈现的稳定常态评估。从监狱改造罪犯的难度和减少、预防再犯罪的目的来看,国家层面上关注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更应是一种针对长期的、未来的持续性、稳定性质量评估。但罪犯在监狱内服刑改造,要受到诸多不同于社会生存环境的因素影响,这势必导致在具体的评估操作中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如监狱开展专项整治之后一段时间多数罪犯改造表现会因强化而向好,这时候的测试就会偏离日常的数值;罪犯届临出监时因与某个干警或罪犯积累的矛盾而突发冲突等,将之纳入改造质量出监评估就会使评估结论的长期适用性受到冲击。日常考核是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基础信息来源,但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绝不等同于日常考核,在量表等技术设计中,应顾及日常考核和日常改造中罪犯的表现但又要避免受具体改造表现的过度影响。
2.评估频次与精细度控制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影响。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各种量表还存在各种功能缺陷与不足的情况下,对特定罪犯的反复测试会出现结果不一致甚至误差过大的现象,对罪犯群体的测试也会出现结果偏离未知的真实数值的情况。同时,因工作量、警力等原因导致的各种具体操作不规范,也必然导致评估结果的各种偏差。因此,评估频次和精细度等具体操作问题也应受到重视,在研发设计过程中要兼顾到监狱实践中必然存在的各种现实问题,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的相关设计中有效规避和控制,减少各种因素对最终评估结果的影响。
3.一切工作让位于监管安全需要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影响。监管安全是监狱工作的生命线,是监狱各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监狱工作实践有一种对监管安全过度重视的倾向,使得一切工作让位于监管安全,甚至为了保障监管安全而对许多相关工作采取重堵轻疏甚至一禁了之的措施。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价值追求上,可以指向监管安全,但不可主要甚至唯一指向监管安全。既要避免因追求监管安全而使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的设计偏离了其检验改造效果与结果的本意,更要防止在实际应用中因不能直观地促进监管安全而被搁置不用,导致前期研究、开发、试点等努力和投入的资源浪费。
三、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的优化构建对策建议
评估是指采用科学测量评估的方式将那些影响期待的结果的相关因子离析出来的方法,本质上属于定量分析,而非定性分析。因此,构建科学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必须保持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与其他相关工作评估的良性互动,必须通过优化设计有效规避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影响因素,必须坚持科学思维和开放理念,将之打造为可以与时俱进、适应形势任务不断变化的科学分析工具。
(一)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的系统化改进完善。
1.功能作用的正确认识。构建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的功能应定位于对罪犯改造工作效果有一个科学评判并以此改进和完善罪犯改造工作。简单地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为好坏高低并不具实质意义或是不能发挥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最大功能作用。评估结果不直接对应监狱及其警察的绩效考核与奖惩,避免被人为因素的有意过度干扰。评估结果就是来验证改造手段、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从而进一步改进改造工作的相关手段、措施、方式、内容,使改造质量评估成为确定循证矫正个案是否典型的手段,应是推进工作的方式。评估结果并不必然对未来做充分的论断,只是一种预估,不能盲目高估改造质量评估的功能作用。
2.频次与内容的合理确定。针对罪犯进行的普遍性基础评估的频次应确保入监、出监两端,服刑期间的阶段性评估间隔应至少三年以上,避免过多的工作量导致基层干警对评估工作的反感和应付。基层的普遍基础评估既可采取量表以确定重点改造对象,更应注重对常规的记分考核、狱情分析等基础数据和信息的积累和分析,为评估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和信度验证来源。省级监狱局范围内的评估一方面针对重点个案进行专项评估,另一方面是对全省范围内的罪犯改造质量进行总体的评估分析,以改进全局的制度、规定,并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的修正完善提出意见建议。
3.评估维度的统筹使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应该包括罪犯自评维度、监狱主评维度和社会综评维度。其中罪犯自评维度和监狱主评维度应是两套独立操作的体系,构成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主体,监狱对照两套评估体系的评估结果可探究罪犯改造自主性与监狱强制改造之间的平衡点。社会综评维度则是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延伸与补充,通过在罪犯家属等对罪犯有一定了解的社会人员中进行测试,实现对罪犯改造质量的第三方评估。监狱综合三种评估结果可以对罪犯改造质量得出较为全面的评估结论(笔者对罪犯间互评的探索表示有限的支持)。
4.重点对象的准确选择。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改造质量评估体系还处于一种研究、试点、完善阶段,基层的应用尤其是在个案上的应用还十分有限。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更应关注个案改造尤其是累犯、惯犯、涉黑涉恶等抗改罪犯(不认罪罪犯的改造应更理性地认识,不应简单地将不认罪罪犯认罪服法或仍不认罪作为评判改造质量评估的指标,否则容易使改造质量评估的目的和结果偏离),形成真实有效的罪犯个案改造质量评估典型案例。
(二)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的科学化保障支持。
1.增强日常原始信息的搜集梳理与分析。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绝不是简单机械的量表测量,而是对大量有价值的原始信息的对照分析。但原始有价值信息的收集储备和定期梳理分析在基层实践中重视和应用都存在不足,尤其是以计分考核为主体的日常考核制度,使罪犯的改造表现被分儿所诱使,并最终被分儿所取代。想对某一个个案从入监到出监进行全景的分析,但目前能查到的往往更多的是不含具体细节的分值记录。而个别谈话、通信审查等重要记录,也只重时间、次数,内容简单到“表现稳定”、“与家人聊天儿”等。所以,要减少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值与真实值之间的误差,必须在事关罪犯改造真实意愿、态度和表现方面积累大量基础素材,以便于定期的对照分析,并与量表等评估结果相互印证,使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操作结果更可信。
2.强化数学模型和测试量表的精度设计。罪犯改造质量评估要降低操作的难度和劳动强度,必须做好研发阶段的构建质量评估基础信息数据库,构建能用好用的数学模型和测试量表等基础性工作。将大量信息丰富的原始资料转变为数学模型中的参数或测试量表中的测试项目,必须能保障关键信息的不失真。此外,质量标准认证,标准化和精细化等等企业管理的技术与方法,都无法完美应用于社会学领域,尤其是罪犯改造是一门人对人的互动,更不是对事对物的技术、工艺等所能解决的。因此,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应增加人文性因素,淡化技术性而强化艺术性因素,使之更具柔性和弹性,而不应成为被测量工具、评估技术所主导的机械、教条的东西。
3.强化专业化专职化的评估人才队伍保障。建立专职的评估部门,或是在刑罚执行科等部门设置专职的改造质量评估岗位,配强专业的评估人员,以组织监狱并指导监区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工作。同时,引入专业的社会评估力量,与政法院校和研究机构合作,强化包括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在内的监狱各种研究的高层次合作,将罪犯作为研究资源与专业机构共享,构筑罪犯改造和犯罪预防的社会大合作格局。此外,持续加强基层监狱警察能力素质培训和专家型干警队伍建设,使罪犯改造过程能够按照既定的规划、部署和设计扎实有效的开展,使罪犯改造过程和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结果能进行清晰有效的相互印证,减少罪犯改造和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等实践中的原始偏差或疏漏。
(三)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的开放式框架建设。
1.向罪犯改造质量之外的监狱管理范畴延伸。罪犯改造工作是监狱工作的中心工作,提升罪犯改造质量是监狱工作法定宗旨和监狱工作者的目标追求。罪犯改造和罪犯改造质量评估都不能脱离于监狱工作的整体而独自运行,因此,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的建设也必须注重树立一种开放式的理念,并根植于监狱工作的整体环境与条件之中。监狱建筑、监狱自然环境、监区文化氛围、干警队伍精神状态、监狱法治化水平等等,都会影响罪犯改造和罪犯改造质量,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的建设中,都应作为补充因子予以顾及。
2.向监狱工作相关的其他政法机关延伸。罪犯犯罪后、被羁押后直至被审判后调入监狱前,以及罪犯假释、释放后在社区矫正部门监督下度过假释考验期或剥夺政治权力期,罪与罚的体验、罪犯自我的反省与改造都在时刻进行之中,尤其是刑事拘留后到转入监狱前,监禁环境下犯罪人的自我改造处于强势阶段。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必须从此时就开始介入,量表测试、个别访谈、跟踪观察等手段措施都应跟上,并以此为信息支撑罪犯入监后开展的入监评估,使入监评估不是一个突兀的、没有源头的简单起点,而是一个完整的罪犯刑罚体验和改造的重要节点。同样,顾及到罪犯回归社会后一段时期内的特殊改造表现,才能更好地检验罪犯改造质量和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效度。监狱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社区矫正机关等围绕罪犯改造和犯罪预防共同协作,才能真正构建起包括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等工作在内的法治共同体。
3.向罪犯来自和终将回归的社会延伸。罪犯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期间的各种调查取证的资料,应随着犯罪人的转移而移交,使后续的司法行政机关能获得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的丰富信息。尤其是在犯罪人社会环境调查方面,要在侦查阶段或入监后一定时期开展,以做好罪犯犯因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矫正方案,并引导罪犯有目的指向的加强自我改造;罪犯回归社会回到其犯因环境之中后,在关注再犯罪情况外,对于重点个案还要关注其违法情况和越轨行为,通过进一步的长期深度跟踪研究,既检验罪犯改造质量的稳定性,也检验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的有效性。通过大量个案的长期研究,可以提升罪犯改造质量和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工作质量,从而构建起一套可以经得起时间和实践检验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
四、结语
罪犯改造质量不能成为空话,必须找到具体的显性的评估指标;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不能成为务虚的工作,尤其是无法在基层实践中应用,导致停留在研究层面或是推向实践后被普遍认为没用、不好用。因此,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必须在实用、能用、好用上下功夫,能够成为改进监狱刑罚执行和罪犯改造等相关工作的评估工具。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不能局限在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也不能局限于监狱管理者的自我评估,更应是社会对监狱罪犯改造总体工作质量和刑罚执行效果的一种评估!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也要能够对惩罚刑、教育刑、矫正刑等不同行刑理念和实践进行效能的评价,以促进刑罚理念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并促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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