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7] 031444961号 移动版
中国网中国视窗讯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法院审结了一起某知名网购平台卖家出售不合格商品被告上法庭的网络销售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卖家支付消费者所购买商品价值三倍的赔偿金。
货不对板,买家提起诉讼
2016年7月20日,李小姐通过某网购平台从胡小姐开办的某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的毛线,共计5千余元。毛线标注成分为活绕野生水貂绒90%、羊绒5%、进口锦纶5%,但李小姐向朋友了解,市面上不可能存在含量如此高的活绕野生水貂绒。据此,李小姐认为胡小姐的公司销售假冒商品,给其造成了损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胡小姐的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返还货款5千余元,并赔偿三倍损失以及诉讼费用。
卖家辩解,百般推卸责任
卖家胡小姐面对买家李小姐的诉讼请求,提出了多条辩解意见。胡小姐称,首先,其销售的所有商品都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李小姐从未与其联系退货。其次,其销售的产品都是正规厂家授权销售的,并有相应的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没有问题。再次,也是更为重要的,胡小姐认为,李小姐在多处采用相同的方式进行所谓的维权,其购买商品的目的就是为了索赔偿,而不是真正用于消费,因此她的身份已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也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因此,胡小姐同意解除合同,返还价款,但不同意三倍赔偿损失。
法院释理,判决卖家赔偿
法院认为,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向权威部门咨询,市场销售的毛线中不可能存在含量达90%的活绕野生水貂绒,且野生水貂系国家保护动物,如相关厂家生产的毛线中含有野生水貂绒,则其行为将触犯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经法院释明,胡小姐也认可其所销售的产品未达到标注的含量。
胡小姐抗辩认为李小姐在多处多次进行维权,其购买商品的目的并非用于消费,其身份已不属于消费者,因此也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此法院认为,首先,胡小姐未提交证据证明李小姐在多地并多次购买商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且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就应当认定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李小姐从胡小姐商行购买了毛线,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李小姐并未将所购毛衣用于再次销售经营,胡小姐也未举证证明李小姐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因此,胡小姐认为李小姐多次、多处购买商品进行维权不属于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最后,法院判决胡小姐退还货款5千余元,并三倍赔偿李小姐损失1万5千余元。
法官提醒广大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故消费者发现卖家有上述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依法维权;而对于卖家而言,也应严守诚信原则,否则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讯员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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