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7] 073046254号 移动版
昨天(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属于欺诈行为,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14种行为均属于欺诈行为
《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的;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骗取消费者价款、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的;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开展预收款服务的经营者终止服务,未事先通知消费者又无法联络的。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或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者服务;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违反以上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的;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如果构成了欺诈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最高罚款50万元
《条例》明确规定,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删除、修改。经营者违反这些规定,将被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商家要停业 应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
预收款经营方式涉及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消费侵权问题也频频发生:办卡容易退卡难,卷款逃逸更是消费侵权的突出问题。对此,《条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发放单用途预付凭证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消费者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自消费者通知经营者时生效,经营者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因记名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经营者超额发放预付凭证、额外收取费用、拒绝挂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定最低消费最高罚款五千
消费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对消费者权益容易造成损害的行业比较集中,《条例》对15个行业经营者义务进行了特别规范,包括通讯及增值服务、家用汽车销售、商品房销售、住宅装饰装修、物业服务、旅游业、场地提供方、餐饮业、修理加工业、演出业、金融业、保险、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公用事业服务、网约车行业。
《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强制消费者接受指定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物业服务经营者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由外,约定停水、停电、停暖、停气等内容。因管理费用发生纠纷,不得限制业主及业主的车辆进入小区、使用电梯等消费者行使物权权利的行为,不得以交付的水、电、暖、气费用抵销物业服务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否则,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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