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9] 022860132号 移动版
近日,信网(0532-80889431)获悉,市南区开海虾水饺店(简称“开海虾水饺店”)使用洗涤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自消毒筷子”。该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该法,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开海虾水饺店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开资料显示,开海虾水饺店成立与2012年2月6日,登记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113号4栋1-2层,是一家经营范围为中型餐馆的机构。而该店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 具标准》的要求的“自消毒筷子”。
针对该店该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开海虾水饺店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为核实此案,信网联系到了开海虾水饺店,但是接线的工作人员称并不了解此事,表示可以汇报后由专人进行回复,但是截至发稿,开海虾水饺店未作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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