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7] 080846404号 移动版
日前,质检总局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十条禁令”》通知。
质检总局要求,各地质监部门深刻吸取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教训,严明纪律,履职尽责,规范执法行为,坚决纠正和严肃整治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建设一支秉公执法、无私奉献的执法干部队伍。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行政执法“十条禁令”
一、严禁无证人员从事行政执法。
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禁止无证执法、单人执法,禁止临时人员、聘用人员执法。
二、严禁违反程序办案。
严格执行办案程序,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审批程序,禁止随意简化办案程序。
三、严禁案件审理不全面。
严格执行案件审理规定,禁止案件审理形式化,禁止案件未经集体审理擅自作出处理决定。
四、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严格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发现办理的案件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送其他部门;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严禁不按规定通报、报告案件。
严格按照规定通报、报告案件。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及时通报;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六、严禁不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严格按照“谁处罚、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禁止不公开或变相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七、严禁违规处置罚没物品。
严格执行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隐匿、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禁止不按法定程序拍卖罚没物品。
八、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
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禁止将经费与罚没款挂钩,禁止将罚没款数额作为考核依据。
九、严禁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严格履职尽责,禁止有案不立、办人情案、关系案,禁止干扰阻碍执法、向相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十、严禁以权谋私、收受好处。
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禁止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十条禁令”以执法工作的整个办案流程为主线,突出问题导向,针对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暴露出的有案不移、通报不及时、信息公开不及时、案件审理不规范、临时人员执法、执法人员收受钱物等问题,以及当前执法工作中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从执法人员资格要求、执法办案程序、案件审理程序、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要求等方面提出要求。
“十条禁令”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当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重申有关要求。
据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质检总局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针对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认真吸取教训,严格履职尽责,规范执法行为很有必要。出台“十条禁令”,就是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进一步明确工作“红线”,坚守行为底线,筑牢依法行政的思想防线,引导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公正文明执法,起到预防和制止不规范执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目的。
下一步,质检总局将做好“十条禁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并结合行政执法集中检查,对各地执行“十条禁令”的情况开展一次大检查,坚决纠正和严肃整治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牢固树立“人民质检、质检为民”的理念,树立刚正廉明的依法行政形象,科学权威的技术执法形象,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努力建设一支秉公执法、无私奉献的执法干部队伍。
本期主编:史玉成
本期小编:彭 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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