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发 [2017] 081246455号 移动版
经调解商家10倍赔偿并退还购货款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9日讯 一网店商家促销“无糖”饼干,莆田涵江的陈先生买了一盒,结果却发现饼干外包装注明着含糖量≦0.8/100g。近日,莆田市涵江区工商局调解了这起因虚假宣传食品广告而引发的纠纷,为陈先生讨回200元赔偿款。
不久前,陈先生在逛网店买零食时,发现一家商家在做促销饼干活动,产品宣传页面中还特意标注了“无糖”两个大字。奔着健康理念而去的陈先生就下单买了一盒,价值18.5元。收到饼干时,陈先生却发现饼干外包装的下方有一行微小的字样:含糖量≦0.8/100g。颇有维权意识的陈先生便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商家按照消费欺诈给予赔偿。
调解人员随即找到网店销售商,经过一番调解后,商家同意一次性给予消费者陈先生200元作为赔偿,同时退还了购货款。
工商人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提醒:
近年来,工商部门接到的有关网络虚假投诉日益增多,一方面是市民消费维权意识和主动性有所增强,另一方面是网络商家对法律规定不清楚,常常为吸引眼球夸大宣传,这样很容易引发不必要的投诉纠纷。建议广大商家加强广告宣传合法性意识,诚信经营。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郭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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